補充說明: 1、根據國稅函[2006]526號以及穗地稅發[2007]199號的有關規定,本文第三條停止執行,改按國稅函[2006]52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根據穗地稅發[2006]84號文第七條的規定,穗地稅發[2004]64號第十二條第二款停止執行。 3、根據穗地稅發[2007]245號文的規定,本文第三點的離退休人員、第四點、以及第十二點的第二款失效。 4、根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2012年第3號公告的規定,穗地稅發[2004]64號文件的第一條中“對單位發給個人通訊補貼收入的公務費用扣除范圍和標準……”(藍色字體)、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廢止。 5、根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1號規定,穗地稅發[2004]64號第十六條作廢;第六條修改為“符合《財政部外交部關于印發〈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516號)的規定”。 6、根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9號的規定, 穗地稅發[2006]84號第八條廢止。 7、根據2018年7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關于公布稅費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規定,本文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刪除。8、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關于公布稅費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8號)規定,本文第七條廢止,藍色部分為失效內容。9、根據2020年4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關于公布稅務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規定,本文第十條部分條款廢止,詳細修改內容見附件。
局屬各單位:
為規范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就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單位發給員工的各種通信卡等征稅問題
對單位發給員工的羊城通卡、有價(儲值)通信卡等,由員工擁有支配使用權的,應將單位每次的充值金額或通信卡的面額并入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單位發給個人通訊補貼收入的公務費用扣除范圍和標準,除另有規定外,仍按我局《轉發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2〕4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給的各種補貼、節日費等征稅問題
對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給的除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以外的各種補貼、節日費等,按工資薪金所得,單獨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關于單位向聘用人員(包括聘用離、退休人員)支付酬金適用的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問題
單位向聘用人員(包括聘用離、退休人員)支付的酬金,凡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納稅,否則,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納稅:
(一)雇傭雙方簽定了勞動合同(離、退休人員簽定協議);
(二)證明當年度連續在本單位工作3個月以上的(含3個月)完整考勤記錄。
四、關于企業經營者實行年薪制的計稅問題
經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委辦、集團公司、總公司批準實行年薪制的企業,其企業經營者(包括董事長、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等企業高層管理班子成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繳。
前款所稱年薪制,是指企業經營者平時按規定領取基本收入,年度結束后根據其經營業績的考核結果再確定其效益收入的工資形式。企業應能提供年薪制方案以備檢查。
五、關于學校向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發放獎學金的征免稅問題
對學校向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發放的獎學金,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有明確規定之前,暫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六、關于臨時出國人員取得伙食費、公雜費的征免稅問題
對臨時出國人員取得所在單位發給的伙食費、公雜費,符合《財政部外交部關于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73號)的規定,符合《財政部外交部關于印發〈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516號)的規定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七、關于個人取得購房違約金征免稅問題
對個人購買商品房,因銷售方違約而從銷售方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有明確規定之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關于高等院校發放給高層次人才的安家費征免稅問題
對高等院校為引進高層次人才(包括院士、博士后、博士和副教授以上的專家)而發放的一次性安家費,凡不超過5萬元的,暫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5萬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簽約期限(不滿10年的按實際年限計算,超過10年的按10年計算)進行平均分攤計算。
一次性取得安家費總收入應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和步驟如下:
第一步:本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繳個人所得稅=(本月工資薪金收入-費用扣除額-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二步:本月工資薪金收入與一次性安家費總收入合計應繳個人所得稅=[本月工資薪金收入+(一次性安家費總收入-5萬元)÷簽約工作年限÷12月-費用扣除額-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三步:一次性取得安家費總收入應繳個人所得稅=(本月工資薪金收入與一次性安家費總收入合計應繳個人所得稅-本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繳個人所得稅)×簽約工作年限×12月
第四步:本月實際應繳個人所得稅=本月工資薪金所得應交個人所得稅+取得一次性安家費總收入應繳個人所得稅
注:上式簽約工作年限≤10
對于分筆支取安家費收入的,計算公式如下:
每次取得安家費應繳個人所得稅=按一次性取得安家費總收入計算的應繳個人所得稅×每次支取安家費/安家費總收入
九、關于個人取得財產轉租收入扣除有關稅、費的次序問題
除另有規定外,對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應由財產轉租人按“財產租賃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扣除有關稅、費的次序如下:
(一)財產轉租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
(二)財產轉租人支付給上一環節出租人的租金;
(三)按租賃合同由財產轉租人負擔并能提供有效準確憑證,證明該轉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次繼續扣除直至扣完為止);
(四)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十、關于施工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一)凡我市施工企業外出施工被施工地稅務機關征收了個人所得稅的,則施工期內直接參與外出施工、管理的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或勞務報酬收入均可視同已完稅,這部分人員在機構所在地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外出施工地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對比我市規定,多繳的稅款不退,少繳稅款的不補。施工企業應要正確核算,準確劃分外出和非外出施工、管理人員,并提供足夠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二)對專營建安業務的施工企業和既從事建安業務又兼營其他經營項目的施工企業,如帳冊不健全,難以查帳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則對企業的全部員工按當期營業收入總額依0.4%帶征“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三)工商注冊地在廣州市(含三區兩市)的施工企業發生跨區(市)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施工企業按規定持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發的《固定工商戶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已納入稅務管理的,允許其在機構所在地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應在工程所在地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一、關于兼營貨物運輸業戶征稅問題
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兼營貨物運輸業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其從事貨物運輸業取得的經營收入,一律按3.3%帶征個人所得稅;其從事其他經營項目取得的經營收入,按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個體工商戶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戶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通知》(穗地稅發[1998]192號)規定的帶征率執行。
十二、關于個人提供臨時性勞務的征稅問題
個人提供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四)點規定的勞務項目取得的收入以及董事費收入,均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提供上款以外的臨時性勞務活動視作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4%帶征率計繳個人所得稅。
十三、關于個體醫療、辦學、咨詢等有償服務機構征稅問題
對帳冊不健全,難以查帳征收的個體醫療、辦學、咨詢等有償服務機構,可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其適用個人所得稅帶征率比照《關于調整我市個體工商戶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戶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通知》(穗地稅發[1998]192號)的《廣州市個人所得稅帶征率表》中的第四類“加工、修理修配、服務業務”執行。 以上個體醫療、辦學、咨詢等有償服務機構,向雇工和有關人員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及其他應稅收入,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十四、關于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工資扣除標準問題
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其從業人員的工資扣除標準,除另有規定外,比照我市當年地稅征管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定額計稅工資標準計算,并據實稅前扣除。
十五、關于個人投資者興辦的有限責任公司稅后利潤征稅問題
對于全部或者部分由個人投資者興辦的有限責任公司,在申請注銷辦理稅務清算時,其結余的盈余公積以及未分配利潤,在依法彌補企業累計未彌補的虧損之后,應按個人投資者的出資比例計算分配個人投資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十六、關于按政策規定申請辦理減免個人所得稅的期限問題
納稅人凡按政策規定申請辦理減免個人所得稅,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的,應于發生納稅義務之日的次月起至當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屬于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應稅項目的,應于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對逾期提出減免稅申請的不再受理。應由扣繳義務人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由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為納稅人辦理申請減免稅手續;應由個人申報個人所得稅的,由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請減免稅手續。
十七、關于繼承人應否履行被繼承人納稅義務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清繳稅款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可以不負繳納責任。
十八、關于職工因病解除勞動合同按規定取得的醫療補助費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
職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從用人單位取得的醫療補助費,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適用于除外籍人員以外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有抵觸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