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征收管理分局,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市、增城市地方稅務局,南沙開發區地方稅務局:
目前,我市公安局、港澳事務辦公室在為納稅人辦理多次往返港澳商務證件時,要求納稅人提供稅務機關開具的納稅證明。為方便納稅人、提高審批效率,經市局研究,現就有關開具完稅證明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征收單位負責為轄區內有需要的納稅人開具上年度實際繳納地方各稅總額證明(式樣附后)。對經市局批準匯總繳納稅款的跨區涉稅企業,由其機構所在地征收單位負責開具。
二、上年度實際繳納地方各稅總額不含個人所得稅和各種費項。
三、各征收單位必須根據納稅人上年度實際入庫稅額如實開具證明,并審查其有無欠稅情況,嚴禁開具虛假證明。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上年度實際繳納地方各稅總額證明附件:
ZS050(2004年版)上年度實際繳納地方各稅總額證明
經核查,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實繳地方各稅總額為 元(不含個人所得稅和各種費項),欠繳地方各稅額為 元。
特此證明。
(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