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貫徹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粵國稅[2003]222號)轉發給你們,并對本通知的第六點規定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對原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如賬冊健全、能按財務會計制度正確核算盈虧和進行準確納稅申報,且符合政策規定可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改為實行查賬征收方式,并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
二、對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新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如當年安置的城鎮待業人員達到企業從業人數60%以上的,或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新辦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新辦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除外)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 %以上(含30%)且與其簽定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可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率(即應稅所得率)相應調低50%的比例享受優惠。
三、上述兩點業務的審批權限按穗國稅發[2003]238號文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鑒定中納稅人年度內變更或未按統一幅度調整的審批權限執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