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4]719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第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商品房征用的土地,屬征用耕地的,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屬征用非耕地的,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我局《轉發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穗地稅函[2003]206號)中補充意見的第一條規定從2005 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明確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12月17日 粵地稅函[2004]719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
自省局以粵地稅函[2003]565號轉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 9號)(以下簡稱《通知》)后,不少地區對《通知》第二條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理解出現偏差。為便于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問題
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司,明確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凡是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從取得產權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計征房產稅;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從取得租金收入當月起計征房產稅。
二、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之前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的規定執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