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為了統一和規范做法,減少執法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和我局《關于明確發票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4]146號)的規定,現制定《收繳發票(暫停發售發票)通知書》和《恢復發售發票通知書》樣式(見附件1、2)供各單位使用。
各單位在使用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征收管理處反映。
附件:1.《收繳發票(暫停發售發票)通知書》2.《恢復發售發票通知書》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附件 1 (FP042)
收繳發票(暫停發售發票)通知書
地稅 停字[ ] 第 號
(企業名稱):
經檢查,你(單位)有 行為,我局于 年 月 日向你(單位)發出 (文件號),現已超過限期,但你(單位)仍未按我局處理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我局將收繳你(單位)已領購的發票,并暫停向你(單位)發售發票,直至接受處理為止。特此通知。
你(單位)如對本通知內容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
稅務機關(公章)
年 月 日
送達方式 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見證人簽名蓋章 收件人簽字或單位蓋章
附件 2 (FP043)
恢復發售發票通知書
地稅 恢字[ ] 第 號
(企業名稱):
我局于 年 月 日向你(單位)發出 (文件號),你(單位)已按我局處理執行完畢,我局將從 年 月 日起恢復向你(單位)發售發票。特此通知。
稅務機關(公章)
年 月 日
送達方式 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見證人簽名蓋章 收件人簽字或單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