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5]32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2005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已按原計稅辦法多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代扣代繳單位可在申報下期應代扣代繳稅款中自行計算抵繳,并在扣繳報告表上作出說明;如當年不能自行抵繳的,可按規定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多繳稅款。對按原計稅辦法少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代扣代繳單位應按規定及時補繳入庫。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給個人的年終勞動分紅,也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第三條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的其他個人所得仍應按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印發的《轉發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1999〕126號) 、《轉發關于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后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穗地稅發〔1996〕225號)和《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穗地稅發〔2000〕472號)第七條以及《轉發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穗地稅函〔2002〕154號)第一條同時廢止。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