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喜市多公司屬地管轄問題的請示》(番地稅發[2004]28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請遵照執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國家經貿委關于促進連鎖經營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9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3]1號〕的精神,結合我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地方稅收屬地管轄的規定>的通知》(穗地稅發[1999]209號)和《關于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其他費金的征收管轄的補充通知》(穗地稅發[1999]609號)的規定,連鎖經營企業在廣州市范圍內(包括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增城市和從化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凡屬于總機構領導下,實行統一經營、統一采購配送、統一核算、不單獨設立銀行結算帳戶、不單獨編制財務報表和帳簿的,經國稅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由其總機構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則其隨增值稅附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及相關的堤圍防護費,亦由總機構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繳納;否則,其隨增值稅附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及相關的堤圍防護費應分別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連鎖經營企業下屬分支機構發生的其他應稅收入、應稅房產、應稅土地等地方稅涉稅事項,由其總機構通過網上申報、郵寄申報等方式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由總機構支付的,則總機構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由分支機構支付的,則由分支機構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廣州市喜市多便利連鎖有限公司稅收管轄問題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此復。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