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的地方稅收委托代征工作,現將省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地方稅收委托代征辦法>的通知》(粵地稅發〔2004〕13號)轉發給你們,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地方稅收委托代征的實際情況,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明確指導思想,進一步加強委托代征工作
稅收工作必須堅持以組織收入為中心,在抓好主體稅源征管的同時,抓大不放小,要針對地方稅收征稅對象多元化、零散稅源易漏難管、征收成本高的現狀,充分利用社會力量,發揮委托代征的優勢,加強對零散稅收的源泉控管,維護稅收秩序并方便納稅人納稅。在規范管理的前提下,進一步加強委托代征工作,堵塞稅收漏洞,大力組織收入。
二、委托代征的范圍
根據有利于對零散稅源實行源泉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對稅務機關直接征收確有困難或者有利于稅款征收或稅源分散、異地繳納、難于控管的地方稅收,在規范管理的前提下,均可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實行委托代征辦法。
三、委托單位和受托代征單位的條件
(一)委托單位
必須是區級(含縣級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區(縣)局)。
(二)受托代征單位
對于“在當地有固定辦公場所和銀行賬戶,守信用且沒有違法犯罪記錄,并具有一定控管手段”的單位,由各區(縣)局按從嚴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充分考慮與受托方的信息交流以及稅源監控、制約措施等因素,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屬地征管的受托代征單位。受托代征單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代征。
對于稅源較大,有條件的受托代征單位,要求建立信息化的代征系統,實現和地稅局的聯網,并提供各種涉稅明細數據。
鑒于對自然人的委托代征管理難度較大,風險較高,在條件未成熟時,暫不委托自然人代征地方稅收。
四、委托代征協議及其有效期限
(一)委托代征協議由區(縣)局按照或參照省局委托代征協議書式樣使用。
(二)委托代征協議的有效期限為一年。一年期限屆滿后,如雙方同意可續簽委托代征協議。
五、職責分工
(一)市局機關的工作職責
1.征收管理處負責委托代征各項業務事項的管理、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指導基層征收單位對受托代征單位的資格審查;負責《委托代征稅款證書》和委托代征有關發票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有關處室對基層征收單位和受托代征單位委托代征情況進行檢查工作;負責審批受托單位代開發票申請。
2.稅政一處、稅政二處、涉外稅務管理處各自負責經管稅收需要委托代征的事項,確定需要委托代征稅收的范圍。負責對有關稅收的政策解釋,指導基層征收單位與受托代征單位簽訂委托代征協議。
3.計劃統計處負責監督、指導基層征收單位代征手續費的結算;指導基層征收單位加強對受托代征單位領用稅收票證的管理和票證檢查工作;協調委托代征過程中涉及多個區(縣)局稅源分配的問題;負責委托代征稅收入庫的跟蹤管理和信息反饋。
4.政策法規處負責審核有關委托代征的法律文書、協議約定是否符合國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據是否充分。
5.信息中心負責根據有關處室提出的業務需求,提供信息技術支持或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業務需求,并要求給予信息技術支持。
(二)各區(縣)局的工作職責
1.負責受托代征單位的資格審查和確定。
2.負責確定委托代征稅收的具體范圍,草擬和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填制發放《委托代征稅款證書》,按有關規定確定代征手續費比率,辦理手續費返還手續。
3.負責稅收票證的領發管理和發票供應管理工作。
4.負責對委托代征稅收的日常業務指導、檢查、監督、跟蹤管理及信息反饋。
5.負責輔導和培訓有關代征人員。
6.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受托代征單位代征稅收出現比較嚴重問題,如受托代征單位攜款潛逃、貨物運輸代征單位不按規定開具《貨物運輸發票》等現象,應終止委托代征,并及時移送有關稽查局進行處理。
7.負責指導受托代征單位開設代征稅款專戶,并對該專戶進行監管。
(三) 各稽查局的工作職責
各稽查局在開展稅務稽查過程中,將受托代征單位代征業務納入日常稽查工作范圍,積極配合各區(縣)局的委托代征管理工作。對區(縣)局移送的有關委托代征案件,要認真、及時地進行稽查,必要時應迅速與公安機關聯系,請求協助。
(四)納稅人服務中心的工作職責
各級納稅人服務中心負責向社會加強宣傳委托代征工作對維護稅收秩序和方便納稅的意義,為納稅人提供優質的咨詢服務,反饋納稅人對委托代征工作的意見。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印發《廣東省地方稅收委托代征辦法》的通知
2004年1月5日 粵地稅發[2004]13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地方稅收委托代征行為,加強地方稅收征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省局將原《廣東省地方稅收委托代征暫行辦法》修改完善為《廣東省地方稅收委托代征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仍按原協議規定的期限繼續履行,但要按本辦法規定的精神,切實加強管理,保證代征稅款的安全。
附件:
1.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參考式樣)。
2.委托代征稅款證書。
3.代征人稅務管理底冊。
4.終止委托代征稅款協議通知書。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收委托代征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地方稅收委托代征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受托單位按照委托稅務機關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受理納稅申報、依法征收稅款和滯納金,納稅人不得拒絕。
各級稅務機關不得委托個人代征地方稅收。
第三條下列稅收稅務機關不得委托代征: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人的稅收;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收;
(三)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而未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收。
第四條 異地繳納的稅收實行委托代征的受托人必須是稅務機關。
第五條 實行委托代征的納稅人的申報納稅方式由稅務機關確定。
第六條按規定委托國家稅務局系統征收的稅收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稅務機關根據下列關系確定代征人:
(一)與納稅人有管理關系;
(二)與納稅人有經濟利益關系;
(三)與納稅人有地緣關系;
(四)其他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人的關系;
第八條 受托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
(二)在當地有固定辦公場所;
(三)恪守信用,沒有違法犯罪記錄。
第九條受托單位的代征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所代征稅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在稅務機關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條件,在協商自愿的基礎上確定代征人,經縣以下稅務機批準后,以縣以上地方稅務局(分局)的名義委托,并發給《委托代征稅款證書》(見附件1)。《委托代征稅款證書》由省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
縣以上地方稅務局(分局)核發《委托代征稅款證書》時,應編排證書序號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委托有關單位代征稅款前,應與受托單位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參考式樣見附件2)。協議書應明確如下內容:
(一)委托稅務機關、受托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二)代征的范圍和項目:
(三)代征的稅種、計稅標準(稅額)及稅款征收環節、征收時間;
(四)票、款結報繳銷期限和額度;
(五)委托稅務機關和受托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六)代征手續費標準;
(七)代征時限;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有關事項。
違約責任包括:委托方未履行輔導、及時通知政策變動、提供中報表、完稅憑證、支付手續費等的責任;受托方的逾期申報、逾期解繳、損失稅款、應代征而不代征或者少代征稅款、丟失完稅憑證等的處理辦法以及經濟責任等。雙方可以約定,當受托方逾期解繳稅款時,委托方應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與受托單位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后,稅務機關應填寫《代征人稅務管理底冊》(見附件3 )。
第十三條受托單位應在稅務機關認可的金融機構開設“代征稅款”賬戶。
第十四條受托單位應按協議的要求,獨立履行代征稅款責任,無權以任何名義或形式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代征稅款。
第十五條受托單位在代征過程中同納稅人發生爭議或納稅人拒絕代征時,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并配合稅務機關依法處理。受托單位無權對納稅人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受托單位應設置稅款征收底冊和賬簿,建立納稅人的檔案,定期向委托稅務機關報送代征稅款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受托單位票款結報繳銷應嚴格執行“限期限額”制度。受托單位是稅務機關的,委托稅務機關與受托稅務機關要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定期進行聯合審查。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向受托單位提供稅收票證時,領、發雙方必須按規定辦理登記、交換手續,并定期進行審核。受托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嚴格按規定使用、保管稅收票證。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受托單位代征稅款手續費。代征單位不得坐支稅款支付代征稅款手續費。
因代征人責任導致多征稅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續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在退回多征稅款時追回相應的手續費或者抵頂下期應付的手續費。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受托單位的稅款征收繳納及票證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受托單位有違約行為的,應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應發出《終止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見附件4),終止委托代征,并依法追究受托單位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原《廣東省地方稅收委托代征暫行辦法》同時廢止。附件1:
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
(參考式樣)
甲方(委托單位): 乙方(委托單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稅務登記號: 電腦編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為加強稅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委托代征稅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委托乙方代征稅款,同時委托乙方受理代征稅款的納稅以申報和依法加收滯納金。
二、委托代征稅種、代征范圍:
(要求列明代征稅種,代征地域范圍或具體的納稅人,計稅標準或稅額,稅款征收環節、征收時間。可作附件列明。)三、委托代征時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四、甲方應及時向乙方一提供代征稅款所必須的稅收票證。
五、乙方應當按照稅收票證份理規定,領取、使用、保管、報繳稅收票證。六、乙方代征稅款時,應向納稅人開具稅收法律、法規的完稅憑證。
七、乙方應在金融機構開設“代征稅款”賬戶
八、乙方應按限期限額的要求解繳代征稅款,并于 終了后日向甲方如實報告代征稅款和解繳情況。
九、乙方在代征過程中,同納稅人發生爭議或納稅人扣絕代證時,應在1日內報告稅務機關,并配合稅務機關依法處理,乙方不得對納稅人進行處罰。十、甲方應按照代征稅款的_%付給乙方代征稅款手續費。
因乙方責任導致多征稅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續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在退回多征稅款時追回相應的手續費或者抵壓下期應付的手續費。乙方不得坐支稅款支付代征稅款手續費。
十一、甲方應對乙方的代征工作進行指導,因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改,致使本協議失效或部分失效時,甲方負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協議的責任。
十二、甲方有權隨時檢查乙方代征稅款的情況。
十三、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要求甲方履行義務。
(二)乙方逾期解繳稅款的,甲方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拒絕支付手續費,依法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四)因乙方責任造成稅款損失,由乙方負責全額貼償。
十四、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五、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廣東省地方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證書
地稅代字第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委托 代征稅款
特發此證
發證稅發機關(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代征人稅務管理底冊
(封面)
填制稅務機關:_________________
(注:此頁為登記底冊封面,規格為8開橫式)
附: 代征人稅務管理底冊
附件4:
終止委托代征稅款協議通知書
地稅代止字[ ]第 號
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局決定終止______年____月____日與你單位簽定的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請接到通知即日起停止代征稅款,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結清代征稅款、繳銷票證并交回委托代征稅款協議、證書。
稅務機關(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