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你院《關于花都區地方稅務局對我院稅務處理決定的意見函》(粵交職院〔2004〕5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經實地查核,你院花都校區存在對外經營的應稅行為。廣州市花都區地方稅務局對你院發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穗花地稅限改一字〔2004〕第6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的有關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和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地方稅收屬地管轄的規定〉的通知》(穗地稅發〔1999〕209號)的有關規定,對花都校區存在的涉稅行為,你院應到廣州市花都區地方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依法進行納稅申報。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