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局屬各單位,廣州市各區和縣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區、縣級市分局:
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適用范圍及有關問題處理的通知》(粵國稅發〔2003〕280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廣州市的實際情況,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關于《再就業優惠證》(以下簡稱《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信息交換
(一)成立《優惠證》信息交換工作協調小組。為有效做好《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信息交換工作,由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組成廣州市《再就業優惠證》信息交換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負責指導、協調和督促《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信息交換工作。(協調小組的具體承辦機構、人員情況見附件二)。
(二)有關部門應做好本市下崗失業人員《優惠證》相關管理信息的交換工作。1、廣州市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就業機構)應在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將轄內《優惠證》的發放情況通報同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通報的內容應包括:已領取《優惠證》的人數、已領取《優惠證》并已實現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數(包括:公益性崗位安置的人員數、個體從業人員數、企業吸納人員數、靈活就業人員數等)。
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經辦部門的具體名稱和發送地址可向協調小組的相關承辦機構和人員查詢。2、廣州市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每季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的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優惠政策情況的有關統計表和分析
報告,應同時報送同級就業機構。
各級就業機構的具體名稱和發送地址可向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承辦機構和人員查詢。3、廣州市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轉發上級或自行制定有關再就業的規范性文件,應同時抄送上
述相關同級各單位。
二、關于《優惠證》有關內容的審核和填寫
廣州市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為納稅人辦理享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時,應按規定審核有關資料以及有關人員的《優惠證》(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企業,應要求其增加報送所吸納的下崗失業人員的《優惠證》)。對已審核并批準給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作如下處理:
(一)國稅部門
根據納稅人所享受的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情況,完整填寫有關人員《優惠證》中“再就業及享受扶持政策情況記錄”頁各欄次,加蓋稅收業務專用章。其中,應按如下規定填寫該頁中“享受扶持政策內容”欄:
1、對享受免收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政策的,填寫“國稅登記開業、變更免工本費15元”。
2、對享受提高增值稅起征點政策的,填寫“從xx年xx月起享受增值稅起征點優惠政策”。
3、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填寫“20xx年xx月在xx(享受該項政策的企業全稱)就業,該企業從XX年XX月起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地稅部門
按照《關于執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操作的通知》(穗地稅函[2003]90號)規定,對經審核符合稅收優惠政策的個體工商經營納稅人,應在其《優惠證》中的“再就業及享受扶持政策情況記錄”欄加蓋“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記錄用章”(式樣見穗地稅函〔2003〕90號文附件2),并
在“經辦人”欄簽蓋記錄用章人員的名字。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適用范圍及有關問題處理的通知
2003年12月29日粵國稅發[2003]280號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2年9月全國再就業工作會議以來,國家和省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扶持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優惠政策,這些政策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下崗失業人員的關懷和照顧。我省各地積極貫徹落實這些優惠政策,大力支持下崗人員再就業,但在執行政策過程中,也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正確貫徹落實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政策,現就有關新情況、新問題的處理明確如下:
一、關于《再就業優惠證》(以下簡稱“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信息交換
各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當月新發放的《優惠證》,應在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通報同級工商、稅務部門。工商、稅務部門應將下崗失業人員按規定辦理登記的業戶、企業吸納下崗人員、減免稅費等情況按季統計上報主管部門,同時抄送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各地各部門轉發上級或自行出臺的有關再就業的文件,應抄送相關部門。
二、關于《優惠證》使用范圍問題1、《優惠證》只能由持證者本人享受有關優惠,不得轉借(租)他人使用。
2、每個《優惠證》只能按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方式(自主創業或被企業招用)享受該項稅費減免優惠,不得同時多處(如辦理多個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享受優惠。
3、在《優惠證》有效期內,下崗失業人員改變就業方式的,可按新的再就業方式享受相應優惠;注銷原辦理的營業執照重新登記辦理營業執照的,可按新辦理的業戶享受相應優惠,但享受稅費減免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年。
4、根據國家規定,《優惠證》只在本省范圍內使用,不得跨省(直轄市、自治區)使用.省內跨市使用的,應由持證者本人到經營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優惠證》的異地認證手續,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驗合格后加蓋驗證章.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異地下崗人員再就業優惠手續時,應先審核其《優惠證》是否經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然后辦理登記和政策優惠的審核、認定。《優惠證》持證者本人每年必須按規定到原發證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年審手續。
三、工商、稅務部門在辦理各項下崗人員再就業優惠手續時,應認真審核《優惠證》相應欄目及享受扶持政策的登記情況.凡已按規定正在享受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復批準享受該優惠項目。經審核給予優惠扶持的要在《優惠證》的相關欄目中據實登記,填寫注明.如發現申請人弄虛作假,持他人的《優惠證》或偽造、涂改《優惠證》的,不予受理.同時,應當將有關《優惠證》轉交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查處。
四、各級執法部門要嚴格加強管理,對利用《優惠證》騙取國家稅收等優惠的行為要嚴肅查處,所騙取的各種優惠要依法收繳,并取消其優惠資格。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因失職而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