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轉發〈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粵國稅辦轉字〔2005〕113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納稅信用等級被評為C級的納稅人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二、因行政復議或其他法定原因發生稅務處理決定內容變更的,需要重新辦理納稅擔保手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轉發〈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粵國稅辦轉字〔2005〕113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納稅信用等級被評為C級的納稅人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二、因行政復議或其他法定原因發生稅務處理決定內容變更的,需要重新辦理納稅擔保手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