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局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現對我市在執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計算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比例時的職工總數口徑統一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一條第2點和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二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應確立其勞動關系成立。因此,對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系一年以上的勞動者,應納入計算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比例時的職工總數(分母)的范圍。
市國稅局 市地稅局 市勞動保障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