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越秀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委托代征稅收政策的請示》(穗地稅越發〔2005〕28號)已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在《舊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價表》進一步明確及細化前,同意廣州市房屋調換總站維持現行的按最低價計算舊房及建筑物重置成本價的做法。
二、根據《關于明確委托廣州市房屋調換總站代征稅費范圍的通知》(穗地稅函〔2004〕192號)的規定,不同意由廣州市房屋調換總站代征房地產開發企業二手房交易的有關稅費。房地產開發企業二手房交易的有關稅費仍然按照屬地征收原則,由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請你局按照上述批復貫徹執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