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口企業: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函[2005]105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廣東、遼寧、北京部分出口企業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辦法》的要求,我局從2005年11月1日起,對國家稅務總局在我省選取的30戶試點出口企業(見附件3)開展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稅務機關使用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審核出口退稅的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企業自2005年9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在向主管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后,主管外匯管理機關無需在出口收匯核銷單上加蓋“出口收匯已核銷”章。試點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無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二、試點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對尚未到期結匯的,稅務機關審核退(免)稅時,可暫時免予審核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但試點企業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180天內仍沒有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的,按本通知第三條處理;屬于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二條所列舉六種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必須將試點企業申報退稅數據與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比對相符后,方能辦理退(免)稅。
三、試點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后,對無收匯核銷電子數據采取以下處理辦法:
(一)對于試點企業超過國稅發〔2004〕64號文件有關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5個工作日仍未收到外匯管理機關傳輸的電子數據的,主管稅務機關向試點企業出具《無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查詢通知書》(簡稱《查詢通知書》,見附件1),通知試點企業在《查詢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供其主管外匯管理機關簽章的《出口貨物已收匯核銷證明》(簡稱《核銷證明》,見附件2)。
(二)試點企業可憑《查詢通知書》向主管外匯管理機關查詢收匯核銷情況。外匯管理機關對確已收匯核銷的出口業務,應在查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試點企業出具《核銷證明》,并在出具《核銷證明》的次日(遇節假日順延)補傳相關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
(三)試點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核銷證明》與其電子數據進行審核。
(四)試點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核銷證明》或《核銷證明》內容不符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辦理相關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已辦理的予以追回,同時按有關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規定處理。
四、試點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反映。
附件:1.《無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查詢通知書》
2.《出口貨物已收匯核銷證明》
3. 廣東省試點企業名單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