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新辦企業所得稅退稅問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06〕65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貨物運輸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新辦企業所得稅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9號)第三點 “對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因代開貨物運輸發票而繳納的稅款,主管稅務機關不予退稅?!?的規定執行。
該類企業在納稅申報(預繳申報、年度申報)時不在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反映已在地稅機關(包括代征單位)代征企業所得稅的“代開票貨物運輸收入”(或相應的貨物運輸成本、費用)。
二、由地稅機關負責征管企業所得稅并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的貨物運輸企業按地稅機關的相關規定進行預繳申報和年終清算。
三、由國稅機關負責征管企業所得稅并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的貨物運輸企業,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退的企業所得稅,不得超過納稅年度主管國稅機關對其已征的企業所得稅稅額;超出部分,由代開貨物運輸發票的地方稅務部門辦理退稅事項。
屬國稅機關負責征管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年度納稅申報時,應提供代開貨運發票已預繳所得稅額的繳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一式三份,原件驗后退回),并按納稅申報表的要求填報申報表的“實際應納所得稅額”項目。但申報表的“本期應補(退)的所得稅額” 項目僅反映屬于國稅的應補(退)部分,并通過上述兩項填報的數據計算填列申報表的“本期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納稅人實際(包括在地稅代開貨物運輸發票已預繳所得稅額)已預繳數據和應補(退)數據,在申報表中的“納稅人申明”處附加說明。
當納稅人本期應退的所得稅額大于屬于國稅機關征收的差額(即屬于地稅部門退稅部分),由區、縣級國稅機關在6月底前填開“廣州市貨物運輸代開票納稅人納稅聯系單”(見附件),傳遞到納稅人所在地地稅主管稅務機關。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憑此作為辦理退稅手續的依據。
四、為加強稅收管理,對屬稅務機關負責征管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年度匯算清繳后多繳的所得稅額,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不采用抵繳辦法處理。
五、非因代開票預繳原因,而有補繳企業所得稅的,應直接向主管企業所得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補繳。
六、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運輸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年終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國稅發〔2006〕6號)的補充意見停止執行。
附件:廣州市貨物運輸代開票納稅人納稅聯系單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