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以下簡稱129號文) 的有關規定,現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減免審批及年審工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逐年審批減免稅改為一次性審批問題
(一)根據129號文第十四條 “減免稅期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進行一次性審批”的規定,符合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納稅人,其稅收減免實行一次性審批。同時停止執行我局《關于執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操作的通知》(穗地稅函〔2003〕90號)第八點“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減免的手續實行逐年審批的辦法”的規定。以往年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減免實行逐年審批的,在2006年(辦理時間)的稅務年審中一次性辦理余下年度稅收減免的審批。
(二)為加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減免審批工作的管理,對經審核符合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在《減免稅批復通知書》下的備注欄中增加如下內容:
1.服務型企業的減免稅范圍為: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規定的經營活動。
2.對服務型企業兼營桑拿、按摩等不予免稅項目的,企業應當將不予免稅項目與免稅項目收入分別核算,不能分別核算的,免稅項目收入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3.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二、年審工作問題
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減免實行一次性審批后,各單位要加強此類納稅人的年審工作。在年審中要嚴格把關,注意核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年審情況(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將于2006年1月至3月開展2005年度《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年審工作),對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停止其享受減免稅優惠的照顧。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