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粵地稅發〔2006〕140號,以下稱《通知》)轉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組織學習,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稅務登記證件換發的各項準備工作,具體的實施方案市局另行下發。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
2006年6月5日 粵地稅發[2006]140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省局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換證的工作安排
(一)各地要結合此次換證工作,在換證前組織人員對所管轄納稅戶進行一次清理,對非正常戶也要進行一次確認,對符合《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原發證管理機關在各市地稅網站上公告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對到2006年12月31日仍未按照規定辦理換證手續的納稅人,原發證管理機關也要及時公告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
(二)新稅務登記證件由珠海紅山票證印刷有限公司印制,并負責發送到各市地方稅務局。各地需用的稅務登記證件,由各地稅務局直接與珠海紅山票證印刷有限公司訂購,并直接辦理印刷成本的結算手續。省局將參照總局統一的招標價格確定計算價格,具體價格另行通知。新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由省局向省物價局重新報批后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另行通知。各地對收取的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要嚴格管理,并納入收支兩條錢管理。
稅務登記證正本外框,地稅機關不得提供,由納稅人自行到市場購買使用。
(三)各地要在2006年6月30日前,按規定在當地辦稅服務廳和新聞媒體上發布《關于統一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公告》(式樣見附件1)。省局也將于2006年6月30日前,在《南方日報》和省局網站上發布統一換證的公告。
二、表證單書的使用
為適應我省“大集中”系統的需要,省局對稅務登記表(含變更稅務登記表、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及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表)的個別欄目及有關的填表說明作了適當的調整補充(具體樣式見有關附件)。《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使用總局《通知》中規定的表格。請各地按照規定的式樣自行印制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是一項強化稅源監控、夯實征管基礎、堵塞稅收漏洞的重要工作。各地要提高對這項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切實提高稅務登記環節信息采集的質量。各地要加強對納稅人報送的登記信息內容的審核,確保納稅人登記基礎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并結合稅收管理員工作平臺上線工作,做好戶籍管理工作。各級地稅部門要做好動員工作,讓廣大地稅干部充分認識到換證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高度的熱情和責任心來完成這項工作。
(二)加強宣傳、優化服務
換證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廣大納稅人的支持。因此,各級地稅部門要做好對納稅人的宣傳輔導工作,為納稅人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務,對于已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和稅管員平臺上線的征管機關,要發揮稅收管理員作用,認真細致地對管戶進行宣講、提醒和輔導。
(三)精心組織、周密部署
此次換證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在4個月內對全省(不含深圳)近170萬的納稅人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精心組織好此項工作,根據管戶情況制定換證工作的具體計劃,針對納稅人的不同情況分期分批地予以辦理,確保換證工作平穩有序地進行。
(四)加強溝通、總結經驗
各地在換證工作中遇到重要情況要隨時向省局報告,換證的每個階段都要編發工作進展情況簡報,換證工作結束時要將
《換發稅務登記證情況統計表》和換證工作總結于2006年12月20日前上報省局(征管處)
附件:1.關于統一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公告
2.稅務登記表.doc
3.稅務登記表填表項目代碼表.doc
4.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表.doc
5.變更稅務登記表.doc
6.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doc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附件1:
關于統一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公告
為完善稅收戶籍管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并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從2006年8月1日起到11月底,對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持有的稅務登記證件進行統一更換。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稅務登記證件的種類和適用范圍
新稅務登記證件分為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一)應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范圍1、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以及按照規定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包括各類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
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2006年11月30日前到主管的地方稅務局辦理換發稅務登記證或辦理設立稅務登記。
2、上述條款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以及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的地方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的,應當在2006年11月30日前到主管的地方稅務局辦理換發稅務登記證。
(二)應換發臨時稅務登記證件的范圍
下列納稅人應當在2006年11月30日前到主管的地方稅務局辦理換發或新辦臨時稅務登記證: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
2、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
(三)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范圍
負有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填寫《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表》。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由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已向稅務機關報送過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表中有關內容的,可不再填寫。
二、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程序
(一)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攜帶稅務機關要求的資料,向主管的地方稅務局提出換證申請,據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二)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上述證表無誤的,應當依法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審核發現納稅人提供的證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誤的,應當責成其補正后予以換發;
(三)應辦而未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證件資料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三、違章處理
納稅人未按照本公告規定的期限辦理更換稅務登記證件或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并發放限期改正通知書;納稅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收繳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需要填開發票的,可由稅務機關代開。
2007年1月1日起舊稅務登記證件不再有效。
本次換發稅務登記證,是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稅務管理,維護稅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廣大納稅人積極支持配合。
公告機關公章
年月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
2006年3月16日國稅發[2006]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稅源監控,夯實征管基礎,堵塞稅收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總局決定,2006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換發稅務登記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范圍
(一)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都應當更換新的稅務登記證件。
(二)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二、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種類及適用范圍
稅務登記證件分為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一)下列納稅人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1.從事生產、經營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
2.從事生產、經營雖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納稅人。
(二)下列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
2.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
三、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范圍
為了降低納稅人成本、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服務,這次稅務登記換證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盡可能實現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為納稅人共同核發一個稅務登記證。確有困難的地方,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仍分別辦理稅務登記。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57號)的規定進行。
四、稅務登記證件的內容、式樣
稅務登記證件正本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識別號(即稅務登記證號碼)、納稅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登記注冊類型、經營范圍、扣繳稅款事項、發證稅務機關(蓋章)、發證日期等;副本還應包括開戶銀行及賬號、有關資格認定、驗證記錄等欄目。
為了保證稅務登記證件的規范和統一,稅務登記證件式樣由總局確定(式樣標準見附件1)。本著節約的原則,本次統一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只換發正本內芯和副本。納稅人可以繼續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選擇到市場購買或者由稅務機關提供正本外框。對新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核發包括外框的整套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外框的式樣及制作,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五、稅務登記證件的工本費
各地應當根據本次換證減少了工本費的情況,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稅務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111號),向當地物價部門報批新的收費標準。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辦理稅務登記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綜[2006]7號)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稅務登記證工本費。各地對免交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的情況要做好統計核算工作。
六、稅務登記證件的印制
國稅系統使用的稅務登記證件由總局統一納入集中采購招標印制。
地稅系統使用的稅務登記證件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按照統一式樣、參照總局的方式組織印制。
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國稅系統使用的稅務登記證件由總局統一印制。
七、新稅務登記證件的啟用時間
2006年8月1日起全國統一開始換發、啟用新稅務登記證件;2007年1月1日起舊稅務登記證件不再有效。2006年8月1日前,不能提前換發、啟用新的稅務登記證件。
2006年8月1日起新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核發新的稅務登記證件。2006年上半年新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8月1日后也要換發新證,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費。
八、準備工作要求
(一)在稅務登記證印制準備階段,各地要按照文件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抓緊進行相關軟件的修改,并做好軟件升級的各項業務、技術準備工作。金稅工程(綜合征管軟件)由總局統一修改、下發。
(二)換證開始前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各項工作要協調一致,并對共管戶基本信息進行比對,補充完善納稅人
基本信息。各地要嚴格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和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確定的原則編制納稅人識別號,以促進信息共享。
(三)換證開始時,即啟用修改后的征管軟件,在換證過程中對納稅人信息進行更新。
(四)稅務機關應當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工作開始30日前,在辦稅服務廳及新聞媒體上發布《關于統一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公告》(公告文本見附件2),告知納稅人。
九、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程序
(一)納稅人應當在稅務機關公告要求的期限內,持原稅務登記證件到稅務機關辦理換證手續,填寫《稅務登記表》(見附件3)一式三份。沒有實行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分別到主管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填寫《稅務登記表》一式兩份。
(二)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審核無誤的,應當依法換發新的稅務登記證件;經審核發現納稅人提交的資料不全或者有誤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責成其補正后予以換發。
(三)應辦而未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在稅務機關公告的限期內,持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資料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四)房屋、土地、車船信息登記:1.稅務機關采取多種形式發放《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附件3)。納稅人換證時應當攜帶房屋、土地和車船的有關證件(房屋所有權(產權)證書、土地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船籍證書》)的復印件。2.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提交登記表的填寫項目內容和證書復印件的完整性進行初審,然后再辦理換發稅務登記證。對確實在換發稅務登記證時無法提交《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和證書復印件的納稅人,經稅務人員核實后,可以先辦理換證,并告知納稅人在30日內將填好的表和證書復印件交至辦稅大廳的辦證窗口。3.實行聯合辦理換證的,要確定房屋、土地、車船登記信息的傳遞辦法。地方稅務局要主動與國家稅務局聯系,積極做好表和證書復印件的接收工作。國家稅務局應當督促納稅人及時提交,整理、歸集后移交地方稅務局。
十、扣繳稅款登記證的領發
(一)負有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證。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不發扣繳稅款登記證,由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對臨時發生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不發扣繳稅款登記證。
(二)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內攜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到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稅款登記證,填寫扣繳稅款登記表
(式樣見附件4),已向稅務機關報送過有關內容的,可不再填表。
(三)扣繳義務人識別號按照扣繳義務人所在地行政區域碼加組織機構代碼編制。
(四)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證(式樣內容見附件5)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按照總局規定的式樣內容,確定式樣標準并組織印制。
十一、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時間安排
此次換發稅務登記證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4月1日-7月30日為準備宣傳階段:稅務登記證件的制作及準備發放工作,相關軟件的修改及各項準備工作應在此期間完成;
第二階段:8月1日-11月30日為換證實施階段;第三階段:12月1日-12月31日為驗收總結階段。
十二、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是加強稅源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對于進一步落實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推進依法治稅、強化科學管理和精細化管理具有重要意義。各級稅務機關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視,周密安排,精心組織,加強領導,確保換發稅務登記證工作平穩有序進行,圓滿完成。
(二)宣傳部署,協調配合
各地稅務機關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利用報紙、網站等媒體,積極向納稅人宣傳換證工作的必要性、意義以及換證工作的程序。在總局規定的時間安排基礎上,根據本地情況充分準備,合理部署。在換證工作中,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密切配合、協同工作,積極爭取工商、銀行、技術監督、統計等部門的支持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并優化服務,便利納稅人。
(三)規范管理,監控稅源
在換證過程中,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和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規范、統一管理基礎制度,按統一口徑填登新修訂的稅務登記表,并按照新的要求適用不同類型的稅務登記證件,嚴格按照統一的編碼原則編制納稅人識別號,實現信息共享。
各級稅務機關要以此次換發稅務登記證工作為契機,充分利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信息和經濟普查資料,進一步摸清稅源底數,清理漏管戶,并對納稅人實施動態監控;同時要定期開展巡查,加強納稅人戶籍的日常管理。
(四)信息反饋,總結經驗
各級稅務機關在換發稅務登記證過程中要積極聽取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呼聲,及時研究對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遇有重大情況要隨時向總局報告;換證的每個階段都要編發工作進展情況簡報;換證工作結束時要將《換發稅務登記證情況統計表》(見附件6)和換證工作總結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上報總局(征管司)。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