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出口型生產企業間接出口業務(即指從事加工貿易的生產企業用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至另一家加工貿易生產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的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在國家稅務總局對間接出口業務的稅收政策尚未明確前,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出口型生產企業間接出口業務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凡從事間接出口業務的出口型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應按照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辦理了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的生產企業在2008年1月1日(以出口報關單上的日期為準)后間接出口業務銷售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暫實行“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管理,所涉及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轉入生產成本。銷售貨物時應開具出口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普通發票。
二、從事間接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的申報程序
(一)生產企業在間接出口貨物報關轉至另一家加工貿易生產企業并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后次月,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1.出口銷售額的計算
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格(FOB)開具出口發票、計算間接出口銷售額。如生產企業不能如實按照實際離岸價計算間接出口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間接出口銷售額填列在當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8欄次“(四)免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和第9欄次“免稅貨物銷售額”或《2005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第8欄次“(四)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
2.進項稅額的劃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企業生產的貨物既有應稅的又有間接出口的,應單獨核算間接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并不得抵扣;不能單獨核算或劃分不清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并在《增值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的第14欄填列。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可準確劃分用于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及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非應稅項目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當月可準確劃分用于免稅項目和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
(二)生產企業自產的間接出口貨物若為應稅消費品,須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進行消費稅申報。出口銷售額填列在《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附4《生產經營情況表》的“出口免稅銷售數量”和“出口免稅銷售額”欄。
(三)生產企業應在間接出口的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次月起四個月內的各申報期內(申報期為每月1-15日),持下列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按月辦理“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申報:
1.《廣州市出口型生產企業間接出口免稅申請表》(詳見附件1,一式三份);
2.《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間接出口)》(詳見附件2,一式三份)或《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詳見附件3,一式三份);
3.出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復印件資料必須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4.出口專用發票;
5.通過“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采集的間接出口貨物的電子數據。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免稅貨物明細數據采集—間接出口貨物明細錄入”錄入間接出口貨物明細,按免、抵、退稅申報要求進行申報。
間接出口業務涉及的免稅進口料件須錄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并按進料加工業務的操作規定申報開具免稅證明及辦理核銷手續。
(2)小規模納稅人
在“小規模納稅人出口免稅申報系統—小規模明細數據采集—小規模出口免稅申報錄入”錄入間接出口貨物明細,備注欄輸入“JJCK”(“間接出口”的拼音大寫)。
間接出口的單證應參照出口退(免)稅申報單證的要求進行裝訂。
三、生產企業間接出口業務中涉及的有關單證,須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99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4號)的規定實行單證備案管理。
四、生產企業間接出口業務的審核審批工作由主管稅務機關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負責。
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按月審核《廣州市出口型生產企業間接出口免稅申請表》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間接出口)》或《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并于每月月底前完成審批,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1.出口貨物報關單必須蓋有海關驗訖章,海關編號、出口商海關代碼、出口日期、商品編碼、出口數量及離岸價等主要項目的內容與報表一致。
2.出口發票是否符合發票開具、使用的有關規定。
3.出口貨物報關單與出口發票的數量、金額是否相符。
4.是否超期申報。
5.報表的種類、內容以及印章是否齊全、準確。
經審核同意免稅的,在《廣州市出口型生產企業間接出口免稅申請表》上簽具意見:“經核,同意 元的間接出口貨物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加蓋公章或稅收業務章。上述兩份表格各一式三份,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留存一份,主管稅務分局留存一份,一份退回生產企業。
(三)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應按要求定期復核生產企業的間接出口收匯核銷情況,并按有關文件要求進行處理。
五、生產企業未能按規定時間申報或超期申報間接出口貨物免稅的,間接出口銷售的貨物按相關規定視同內銷處理。
六、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和主管稅務分局應于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對生產企業的間接出口業務情況進行核查,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對生產企業上年的間接出口金額進行核實,主管稅務分局對生產企業間接出口所涉及的進項稅額情況進行核實。
(一)年度核查時,由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填寫《廣州市出口型生產企業間接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核查表》(以下簡稱《核查表》、詳見附件4)第1-2欄數據,然后交主管稅務分局核實填寫第3-4欄數據。
(二)主管稅務分局根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相關欄次,填寫《核查表》第3-4欄數據,并核實生產企業是否存在由于月度之間購銷不均衡、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款第2項公式計算的結果出現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實的現象。如存在該種情況,則按照《增值稅問題解答》(國稅函〔1995〕288號)第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理,即:年末按當年的有關數據計算當年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對月度計算的數據進行調整。出現需要調整增值稅申報或補稅的情況,按有關規定處理。
主管稅務分局匯總填制《廣州市出口型生產企業間接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核查統計表》(以下簡稱《統計表》,詳見附件5),將《核查表》和《統計表》各一份交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留存,一份由主管稅務分局留存。
七、對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稅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八、生產企業2008年1月1日后的間接出口業務已按原“備案掛帳”申報的不再調整申報,已轉入“待攤費用”的進項稅額在本年內轉入“生產成本”。
附件:1.廣州市出口型生產企業間接出口免稅申請表
2.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間接出口)
3.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
4.廣州市出口型生產企業間接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核查表
5.廣州市出口型生產企業間接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核查統計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