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將省局《關于印發全省地稅征管業務流程重組意見的通知》(粵地稅發[2008]5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以下意見, 請一并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一、解放思想,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和主動性
稅收征管業務流程重組和流程優化,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稅收科學化管理,提升管理服務效能的重要舉措。各單位要充分認識重組優化工作的重要性、綜合性和長期性,按照“保留好的,優化差的,精簡多的,再造缺的”重組優化原則,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兩個減負”的精神,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增強責任感和主動性,切實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 降低執法風險。市局改革辦、規范辦將根據省局征管業務流程重組意見,結合各基層單位反映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完善《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納稅人辦稅事項業務規程》(以下簡稱《業務規程》)。
二、省局征管業務流程重組項目與《業務規程》的銜接
(一) 設立稅務登記
《業務規程》中設立登記、扣繳登記、臨時稅源注冊業務工作規程,統一使用新的《稅務登記表》(詳見省局文件附件),原由納稅人填寫的《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DJ040(2007年版)、《稅務登記表》(適用個體經營)DJ041(2007年版)、《稅務登記表》(適用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DJ042(2007年版)、《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表》DJ043(2007年版)等不再使用。除上述表證單書變更外,設立登記、扣繳登記、臨時稅源注冊業務工作規程的其他方面按《業務規程》的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上門申報納稅
納稅人上門申報納稅按《業務規程》的申報征收業務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納稅人首次領購發票
1.對納稅人首次領購地稅發票實行限額、限量供應發票的辦法,即前臺工作人員審核納稅人首次領購地稅發票時,對申請購票屬于限額、限量范圍內,應按《業務規程》規定的程序即時審核供應發票。限額是指面額為百位(含百位)以下手寫發票和面額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定額發票。限量是指前臺工作人員根據納稅人類型、行業、規模、核算水平和經營范圍等綜合因素,確定其初次發票供應量,每個品種可供應2本以下(含2本);對從事餐飲娛樂業的業戶,每個品種可供應5本以下(含5本)。
2.對納稅人申請領購超限額或限量的定額發票和手寫發票,以及申請領購特殊行業發票和不設限額的計算機打印發票, 應按《業務規程》規定的程序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供應發票。前臺工作人員受理后,將納稅人首次領購發票申請傳遞到相應的管理部門,由稅收管理員進行實地調查(時限為5個工作日),填寫《實地調查表》,并經相關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后,確定其購票種類、數量和面額,再由辦稅服務廳前臺核發《發票領購簿》。納稅人持《發票領購簿》等資料在辦稅服務廳前臺領購發票。
3.市局《關于加強取消發票管理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的通知》(穗地稅發[2007]256號)中大額發票的適用范圍調整為千元位以上(含千元位)和無限額的手寫發票、定額發票5000元以上、不設限額的計算機打印發票。特殊行業發票包括的范圍維持不變。
三、上述規定于2008年3月1日起執行。根據省局征管業務流程重組意見,省內外出經營管理、稅前納稅認定、發票驗銷、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等四個業務流程,待省局進一步明確后執行,具體執行要求和時間另行通知。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印發全省地稅征管業務流程重組意見的通知
2008年1月4日 粵地稅發[2008]5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
今年以來,全省各級地稅部門認真貫徹省局《關于印發全省地稅征管業務流程重組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地稅發[2007]12 4號),上下互動,積極開展流程重組需求調研與論證設計,促進了全系統業務流程重組工作的順利推進。綜合各地需求建議,并經廣泛深入論證,省局決定按照“重點突破”的實施策略,優先就基層征管單位與納稅人辦稅服務直接相關的業務進行重組。現將論證確定的《全省地稅征管業務流程重組意見(征管部分)》(以下簡稱《重組意見》)印發給你們。為進一步做好征管業務重組和流程優化工作,省局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認真研究落實。
一、進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認識,增強重組優化工作的責任感和主動性。大集中信息化支持下的稅收征管業務重組和流程優化,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稅收科學化管理以提升管理服務效能的重要舉措;是涵蓋稅收管理各系列、各環節、各層面的綜合性工作;是在“全省一個稅務局”理念下依托信息技術支持不斷優化業務操作方式和運作機制的長期性工作。通過業務重組使資源配置更有效,業務分布更科學,崗位職責更清晰;通過流程優化使流程更順暢,環節更合理,文書更精簡。目前印發的《重組意見》,僅是針對基層征管單位與納稅人辦稅服務直接相關的業務重組的階段成果。隨著我們對稅收征管科學規律的逐步掌握,現代信息技術的廣泛充分運用,業務重組和流程優化工作將不斷持續下去。因此,各地必須充分認識重組優化工作的重要性、綜合性和長期性,要按照“保留好的,優化差的,精簡多的,再造缺的”的重組優化原則,轉變觀念,解放思想,以大集中信息化的全新視覺,堅決摒棄傳統的業務操作模式和習慣,進一步加強組織發動,加大工作力度,充分發揮上下緊密互動的良性態勢,再接再厲推動業務重組優化工作向縱深拓展。切實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切實解決實現廉潔征管存在的問題,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和基層稅務機關工作負擔,切實把稅收管理的重心轉移到稅源管理這一核心上來。
二、進一步加強學習,改進方法,增強重組優化工作的創新意識和創造能力。業務重組優化的努力方向,是實現稅收管理從“職能導向型”向“流程導向型”轉變,建立和強化以信息化為基礎的流程作業和流程管理,依托大集中探索推進“全省一個稅務局”的業務分工布局,健全強化稅源管理優化辦稅服務的長效機制。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學習,提高駕馭信息化環境下的業務管理能力和創新能力,正確看待整體信息化變革要求與具體系統功能性能欠缺的關系,準確把握業務與技術互動的關系、人與機器協調的關系,結合省局重點改革工作部署,在優化業務流程、簡化辦稅程序、清理涉稅資料、清理征管文書、規范數據管理、拓展數據應用、調整業務分工布局等方面不斷實現重組和創新。
三、進一步加強溝通,注重協調,增強綜合配套和緊密互動。業務重組優化工作牽涉面廣,是復雜的系統工程,既需要業務之間、業務與技術之間的綜合配套推進,也需要省、市、縣、基層多級多部門的緊密互動。各地要結合《重組意見》的具體要求,明細配套辦法以及印制配套表證單書,做好宣傳解釋,確保《重組意見》落實到位;要進一步加強信息反饋,對《重組意見》的落實情況,及時向省局報告;對今后各級、各部門歸集的重組優化建議,也要加強調研論證,及時向省局相關部門反饋,通過上下互動、綜合配套推進,不斷深化業務重組優化工作。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全省地稅征管業務流程重組意見
(征管部分)
根據省局《關于印發全省地稅征管業務流程重組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地稅發[2007]124號)精神,經過調研論證,現就稅務登記、省內外出經營管理、稅前納稅認定、上門申報納稅、發票管理等方面的業務流程重組意見明確如下。其中,設立稅務登記、納稅人上門申報納稅、納稅人首次領購發票三個業務流程,于2008年3月1日起開始執行。各市地方稅務局應盡快制定納稅人首次購票的限額限量供應辦法;納稅人稅前納稅認定、發票驗銷、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三個流程,待大集中系統有關表證單書修改完畢并發布后執行;省內外出經營管理流程,待進行詳細需求設計和大集中系統有關功能模塊開發完成后執行,具體執行時間,省局將另行通知;新設立的表證單書,由各市局自行印制發放使用。
一、設立稅務登記
(一)納稅人到地稅機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時,填寫新的《稅務登記表)(詳見附件1),并按照要求提交與設立登記相關的證件和資料,即可予以辦理。原由納稅人填寫的《稅務登記表》(適用于單位納稅人)、《稅務登記表》(適用于個體經營)、《稅務登記表》(適用于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表》等不再使用。
(二)稅務登記前臺對納稅人提交的《稅務登記表》及相關證件和資料進行審核并確認無誤后,根據證件和資料將相關信息錄入大集中系統稅務登記模塊(登記模塊操作界面不變),打印稅務登記證發給納稅人。也可以先錄入打印稅務登記證件必需的信息,即時打印稅務登記證發給納稅人,事后補錄其他登記信息。
稅務登記前臺在《稅務登記表》簽章后,留存一份,退回納稅人一份。
二、省內外出經營管理
(一)納稅人在注冊地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省內外出經營手續時,注冊地地稅機關不再開具紙質《固定工商戶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以下簡稱《外管證》)。外出經營活動信息通過大集中系統以電子文書的形式傳遞到經營地地稅機關,由經營地地稅機關接收。
(二)納稅人不再需要向經營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報驗登記。經營地主管地稅機關可以通過大集中系統查詢本地經營的納稅人的相關信息,并由稅收管理員進行日常管理。
(三)納稅人到經營地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申報納稅、開具發票時,經營地主管地稅機關用納稅人在注冊地的納稅人編碼進行稅款征收、發票開具。
(四)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經營地主管地稅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和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清理,并將外出經營活動信息情況通過大集中系統反饋回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在大集中系統核銷《外管證》,納稅人無需再到注冊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本流程僅限于我省管轄的納稅人到本省內(不含深圳)外出經營的稅收管理業務,我省管轄的納稅人到省外外出經營及省外納稅人來我省經營管理的業務流程不變。
三、納稅人稅前納稅認定
(一)稅收管理員應在納稅人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手續后、法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前,下戶采集、核實納稅人相關信息并進行稅前輔導,完成《納稅人涉稅信息表》(詳見附件2),并將有關的信息錄入大集中系統,取消原《應繳稅種登記表》,并不再由納稅人填寫《納稅人涉稅信息表》。
(二)稅收管理員根據納稅人經營范圍和下戶核實信息對納稅人進行應繳稅種的認定,并向納稅人發出《應繳稅種及申報征收事項核定通知書》。
(三)主管地稅機關根據納稅人經營管理情況確定納稅人的稅款征收方式,如納稅人對地稅機關核定的征收方式存在異議的,可向主管地稅機關填報《納稅人征收方式申請審批表》,提請重新核定。
(四)稅收管理員應積極引導納稅人通過網上辦稅系統辦理申報納稅,采用ETS和批量預儲扣稅等繳稅方式繳納稅款,同時督促納稅人盡快辦理相關手續,并在大集中系統進行登記確認。
對新辦稅務登記的單位納稅人,原則上要求稅收管理員逐戶下戶信息采集和稅前輔導。新增單位納稅人比較多,首次申報納稅前不能及時下戶的,稅收管理員可以根據工商營業執照、執業證件、批準設立文件等列明的經營范圍或納稅人申報的經營范圍進行稅種核定,但事后要及時做好信息采集和辦稅輔導工作;新辦稅務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涉稅信息采集和稅前輔導工作, 應結合核定一并進行;具體由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新增管戶數量和管理力量等具體情況進行確定。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稅前辦稅輔導制度,結合納稅人稅前納稅認定流程的調整,分別采取下戶和集中輔導等多種方式進行辦稅輔導服務。
四、納稅人上門申報納稅
各類納稅人(包括扣繳義務人)采取上門方式進行申報納稅的,取消先由后臺稅收管理員審核納稅申報表的做法,由辦稅服務廳前臺辦稅人員受理,并對納稅申報內容進行完整性、合理性和邏輯性審核,符合要求的,即可給予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手續。
五、納稅人首次領購發票
(一)對納稅人首次領購地稅發票實行限額、限量供應發票。新辦稅務登記納稅人首次申請領購地稅發票,可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申請并由辦稅服務廳前臺人員受理,前臺人員對其購票申請進行審核并根據首次領購發票的有關規定,確定供應發票的種類和數量,經辦稅服務廳值班負責人簽字同意后,核發《發票領購簿》,向納稅人限額、限量供應發票。首次領購發票不需經稅收管理員進行購前審核。
限額是指面額百位(含百位)以下手寫發票和面額1000元以下的定額發票,具體限額由各市地稅局確定。限量是指各市地稅局根據納稅人類型、行業、規模、核算水平等綜合因素具體確定的各類納稅人初次發票供應量。辦稅服務廳前臺應及時將納稅人首次領購發票情況傳遞到相應的管理部門,管理部門應根據納稅人的日常用票情況確定納稅人使用發票的種類和用量,并及時通知辦稅服務廳前合作出調整。
(二)納稅人申請領購超限額或限量的定額發票、面額千位(含千位)以上手寫發票和電腦發票的,前臺工作人員受理 后,將納稅人首次領購發票申請傳遞給相應的管理部門。由稅收管理員核實并經管理部門分管領導同意后,由辦稅服務廳前臺核發《發票領購簿》。納稅人持《發票領購簿》等資料再向辦稅服務廳前臺領購發票。
納稅人申請領購貨物運輸發票,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六、發票驗銷
(一)簡化定額發票、企業冠名發票和面額千位(含千位)以下手寫發票的驗銷手續。
1.已在省地稅局辦稅系統辦理網上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可進入省地稅局同上辦稅系統發票驗銷模塊,在《發票使用與購(印)申報表》(詳見附件3)中錄入發票使用、本次申請購(印)、申報納稅等相關信息,并打印該表(重新購票時進稅務機關)后,即可提請主管地稅機關對上述發票進行驗銷,不需要持發票存根聯到主管地稅機關驗銷。
沒有在省地稅局辦稅系統辦理網上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可填寫書面的《發票使用與購(印)申報表》報主管地稅機關驗銷,由主管地稅機關接納稅人填報的資料錄入大集中系統,不需要持發票存根聯到主管地稅機關驗銷。
2.主管地稅機關前臺人員對納稅人網上及書面提交的發票驗銷信息進行完整性、合理性審核,審核通過后可同意納稅人領購新發票。
3.對上述納稅人申請驗銷的發票,由稅收管理員兩人或兩人以上定期或不定期下戶進行核銷,具體組織形式,由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二)下列發票必須嚴格實行每次驗舊供新制度:
1.面額萬位(含萬位)以上的手寫發票;
2.電腦發票;
3.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統一發票(自開);
4.建筑業發票;
5.不動產銷售發票。
(三)納稅人續購(印)發票,只需填寫《發票使用與購(印)申報表》,但首次購票及需增減發票種類或超過核定供票限量購票,應填寫《發票領購申請表》(原《發票領購申請審批表》),納稅人首次申請印制冠名發票,應填寫《企業冠名發票印制申請表》(原《企業街頭發票印制申請審批表》)。
七、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一)納稅人只需按地方稅務機關要求向辦稅服務廳前臺提交代開發票的相關證件和資料,無須填寫《代開發票申請表》;辦稅服務廳前臺工作人員對納稅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將納稅人基本信息和開票信息錄入大集中系統,根據系統生成的《代開發票申請表》(詳見附件4)打印給納稅人核對,納稅人核對無誤后簽章確認。
(二)辦稅服務廳前臺對納稅人代開發票業務和征稅業務實行“一窗式”辦理。辦稅服務廳前臺工作人員對代開發票的事項實行先征稅后開票(免稅或暫不征稅項目可免先征稅環節)。納稅人足額繳納稅費后,辦稅服務廳前臺工作人員開具發票交納稅人簽收。
貨物運輸發票的代開業務,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附件:
1. 稅務登記表.rar
2. 納稅人涉稅信息表.rar
3. 發票使用與購(印)申報表.zip
4. 代開發票申請表.rar
5. 重組后的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圖.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