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以及省局關于稅務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對逾期登記(包括逾期變更和驗換證,下同)業戶進行處罰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執法主體的確定
逾期登記的業戶,由主管該業戶的區(市)地方稅務局及稅務分局(所)進行處罰。
二、處罰標準
逾期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由主管稅務機關處以50元罰款;經責令限期改正,仍然拒不改正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處以200元罰款。
逾期登記的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包括不用辦理稅務登記的國家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處以200元罰款;經責令限期改正,仍然拒不改正的,由主管的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罰款。
三、對逾期登記的業戶進行處罰的流程
(一)逾期登記的業戶到登記分局各登記點辦理登記時,受理人員受理登記資料,同時向業戶發出限期改正通知書(按照注冊地址,加蓋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用章),通知業戶到其主管稅務機關接受處理。
登記分局要編制逾期登記情況臺帳,定期與各征收單位核對處理情況。
(二)主管稅務機關前臺根據限期改正通知書,向業戶發出處罰告知書和處罰決定書。如業戶符合免予處罰條件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通知登記辦理點。
(三)業戶接受處理后,到主管稅務機關所在的登記辦理點領取稅務登記證。
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增城市和從化市的稅務機構設置與市區內稅務單位存在差異,其在處罰流程上可參照此流程執行。
四、免予處罰的條件
因工商、技監等政府部門的原因,業戶逾期取得執業證照,能夠出具相關證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可免予處罰。業戶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局領導審核后,可免予處罰。
五、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開始執行,《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穗地稅辦發[2003]16號)第一點(一)第三段和第一點(二)同時廢止。本規定與以前規定有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