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下稱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房產稅政策后,市局陸續收到部分基層單位和納稅人提出如何執行房產稅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問題。根據省局《關于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房產稅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2009]70 5號,見附件)精神,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2009年1月1日前新建或新購置房產,已申請備案登記享受三年減免城市房地產稅優惠的,如尚未到期,可在2009年1月1日后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
符合上款減免規定但尚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享受減免稅優惠至期滿為止;沒有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享受減免優惠。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除上述第一條規定企業可享受房產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外,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各單位要及時檢查轄區內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房產稅優惠政策執行情況,對按現行規定不得再享受減免房產稅優惠的項 目,尤其是原已按《廣東省對外商投資企業征免房產稅若干規定》(粵府函[1988]178號)第四條規定批準的對從事或投資農林牧、能源、港口碼頭、機場等項目免征城市房地產稅的外商投資企業,要做好政策宣傳、文書清理及房產底冊調整等工作, 敦促納稅人及時申報繳納房產稅。
附件:《關于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房產稅問題的批復》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