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工作的通知》(粵地稅函[2008]787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由我局管理企業所得稅的金融機構、國內機構向境外支付貸款利息,該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工作由我局負責,各單位要加強管理,確保及時扣繳稅款。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工作的通知
2008年12月24日 粵地稅函[2008]787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955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工作的通知
2008年11月24 國稅函[2008]9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和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內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國金融機構向境外外國銀行支付貸款利息、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向境外支付貸款利息,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貸款利息,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三、各地應建立健全非居民企業利息所得源泉扣繳企業所得稅監控機制,確保及時足額扣繳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