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國家稅務局代地方稅務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22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關于代征“兩稅(費)”的范圍問題
經廣州市國家稅務局與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協商,我市的代征范圍是國家稅務局在為非固定業戶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統一發票,在征收增值稅(除銷售免稅貨物外)的同時,代地方稅務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下簡稱“兩稅(費)”)。
二、關于代征“兩稅(費)”協議的簽訂問題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代地方稅務局征收“兩稅(費)”的代征協議,統一由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和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雙方簽訂,確立權利與義務,明晰相關事項。
三、關于國庫支庫共享收入賬戶的設立問題
各征收單位盡快與對應的國家金庫廣州市中心支庫聯系、申請增設市區共享收入賬戶(增城市國稅局、從化市國稅局為區(縣)級固定收入賬戶),并將開立賬戶的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廣州市國稅局計劃統計處。
四、關于職責分工的問題
(一)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處、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稅政一處負責全面統籌安排有關工作,建立委托代征的協調和聯系工作機制;
(二)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稅政一處、規費管理處分別負責解釋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具體政策問題;
(三)廣州市國家稅務局計劃統計處負責制訂稅費入庫、對帳等計會統核算工作流程并及時將有關信息傳送至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計劃統計處;
(四)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信息中心負責協商每月報送代征“兩稅(費)”入庫信息采取的信息交換方式;
(五)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處負責制訂委托代征的程序、協議內容和式樣。
(六)若代征主管國家稅務局為納稅人代開統一發票發生作廢或者銷貨退回情形時,由代征主管國家稅務局退還已征收增值稅的同時,退還已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五、時間安排
各單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及廣東省國稅局文件要求,在2008年底前將國家稅務局代地方稅務局征收“兩稅(費)”的前期準備工作落實到位。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從2009年1月1日起(稅款所屬期),代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征收“兩稅(費)”。
各征管局在操作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處或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稅政一處反映。
附件:1.關于國家稅務局代地方稅務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
2. 關于國家稅務局代地方稅務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告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及稅款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8號)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