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票務公司聯網售票有關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8]700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執行。
一、根據我局印制冠名發票的規定,納稅人印制的專用門票在市一級行政區劃范圍內聯網銷售的,由主管的區(市)地方稅務局審批。對納稅人認為廣東省地方稅局確定的發票承印廠無法滿足其印制防偽標識的技術需求,要求到外地印制發票的, 必須層報廣東省地方稅局審批。
專用門票不套印稅務機關發票監制章和“地稅監”字樣,但須在票面上加印稅務機關批準文號,如由越秀區地稅局負責審批,則采用“穗地稅越字[年份]XX號”,以及8位印刷流水號。這類專用門票仍按原市局印制冠名發票規定的業務流程處理, 在“大集中”系統中操作。
二、舉辦各類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等活動的單位(以下稱舉辦單位)申請使用專用門票時,由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舉辦單位提出的用票申請,按照發票編碼規則,向舉辦單位發放發票代碼和發票號碼,并在“大集中”系統進行零價格銷售。
三、舉辦單位申請用票所提供的資料和稅款的清繳結算,仍按我局《轉發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廣東文化票務網稅務問題復函的通知》(穗地稅函[2005]120號)執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票務公司聯網售票有關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
2008年11月25日 粵地稅函[2008]700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
近來,許多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票務公司,通過自身售票網絡,為舉辦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等活動的單位代理銷售門票。為規范這類聯網售票業務的發票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票務公司通過自身售票網絡為各類活動舉辦單位代理銷售專用門票(以下簡稱“專用門票”),其使用的專用門票屬于發票管理范疇,須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印制。
票務公司聯網售票業務范圍(包括代理業務范圍和專用門票的銷售范圍)只在市一級行政區劃內的,其專用門票的印制申請由主管地稅機關報市級地方稅務局審批;票務公司聯網售票業務范圍超出市一級行政區劃的,其專用門票的印制申請應逐級上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并由省地方稅務局委托票務公司所在地市級地方稅務局發放、管理。
專用門票不套印稅務機關發票監制章,但須在票面加印稅務機關批準文號,以及印刷流水號。專用門票在對外銷售前,須在票面打印稅務機關發放的發票代碼和發票號碼。
二、舉辦單位委托票務公司聯網售票時,由舉辦單位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用票申請;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書面批復舉辦單位,并按照發票編碼規則發放發票代碼和發票號碼。票務公司代舉辦單位銷售專用門票前,應將受托情況并附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的批準文件(復印件)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
三、舉辦單位應就其舉辦活動取得的聯網售票收入和其他收入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同時作為扣繳義務人還應代扣代繳提供勞務單位和個人的相關稅款。
為便于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及時掌握聯網售票收入情況,票務公司須將售票系統的應用軟件資料報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聯網售票業務在線監控、查詢的便利條件。
四、舉辦單位在所舉辦的活動結束后,應及時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對已銷售的專用門票的發票號碼進行核銷。票務公司應按月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聯網售票業務情況,同時申請對已使用的專用門票的發票流水號進行核銷。
五、以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