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內區外貨物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231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單位要按照《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內區外貨物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采購材料進入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區域使用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0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內區外貨物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91號)的有關要求,做好有關貨物的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
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所在的國稅部門要做好與主管海關的溝通銜接,加強對相關企業和貨物的管理,要求區內生產加工企業按季報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不征收出口關稅及退稅貨物審批表》(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并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內區外貨物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辦理退(免)稅貨物的使用情況。
三、對銷往區內屬于《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采購材料進入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區域使用退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享受出口退(免)稅的貨物,各單位必須每半年做一次統計工作,將統計數據填寫在《國內采購進入出口加工區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材料統計表》上,與具體分析報告一并每半年(分別于7月15日前和1月15日前)上報市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