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普通發票真偽鑒定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8]726號)轉發給你們, 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執行。
一、對查處非法印刷發票的案件,只需證明其行為屬于非法印制發票——未經省級稅務機關發放發票準印證即可,不需對其印制的發票作鑒定。
二、對已經或者擬入帳的地稅發票和從窩藏假發票窩點查出的發票的鑒定,仍按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發票鑒定管理的通知》(穗地稅發[2007]238號)執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普通發票真偽鑒定問題的通知
2008年12月5日 粵地稅函[2008]726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普通發票真偽鑒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48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普通發票真偽鑒定問題的通知
2008年11月21日 國稅函[2008]9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一段時間,有稅務機關反映,在實施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中,需要對查獲的假發票進行真偽鑒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34條的規定:“發票真偽由稅務機關鑒定”,執行中一般都是由發票監制稅務機關負責發票真偽的鑒定。為了更好地開展相關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普通發票的真偽鑒定由鑒定受理稅務機關負責;受理稅務機關鑒定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發票監制稅務機關協助鑒定。
二、在偽造、變造現場查獲的假發票,由當地稅務機關負責鑒定。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