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委托代征工作將面臨代征手續費調整、地方稅收(費)政策調整、 “廣東省發票在線應用系統”(簡稱“在線開票系統”)全面推廣應用等新形勢和新情況。為做好2011年委托代征單位資格審核及委托代征協議簽訂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代征類別2011年,委托代征仍主要為個體及零散稅源、個人出租屋、二手房交易、建筑安裝、支付個人勞務收入相關稅費以及私人車船稅、印花稅七類。
二、地方稅收(費)政策調整對代征范圍的影響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征收范圍擴充至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涉及的代征單位應按規定對新政策擴面的納稅人實施代征。
(二)地方教育附加。目前尚未正式開征,暫不考慮代征,待有關事項確定后,市局另行統一部署。
(三)契稅、耕地占用稅。由財政部門移交地稅部門征管,按規定將由地稅機關自行征收,不考慮代征。同時,契稅接管工作平穩過渡后,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要求,將適時取消二手房交易委托代征。因此,各區(市)地稅局二手房交易委托代征協議要補充條款:“當二手房交易相關稅收征管方式發生變化時,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協議而不負違約責任。”
(四)個人出租屋相關稅(費)。2011年,個人出租屋相關稅費代征單位將全面應用“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委托代征系統”,個人出租房屋應繳納的“六稅一費”(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全部納入代征范圍。
三、代征手續費比率
(一)個體及零散稅源。仍按代征稅費款市區庫3%。越秀、荔灣區另行開展個體代征機構整合試點,其代征手續費比率將另行規定。
(二)印花稅和車船稅。調整為代征稅款2%。其中,金融機構和郵政部門代征車船稅手續費比率仍適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為1%。
(三)其他代征事項手續費,仍一律為0。兩區兩市參照執行。
四、代征單位發票開具
(一)個體及零散稅源、個人出租屋相關稅費代征單位。統一使用“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委托代征系統”開具《廣東省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
(二)二手房交易、建筑安裝相關稅費代征單位。取消《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代開)》和《建筑業統一發票(自開)》,統一使用“在線開票系統”委托代開功能,開具《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電子發票(四聯打孔式)》(單價0.41元/份)。
(三)支付個人勞務收入相關稅費代征單位。取消《支付個人勞務收入發票》,統一使用“在線開票系統”委托代開功能,開具《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電子發票(四聯打孔式)》(單價0.41元/份)。
五、代征單位完稅憑證開具
(一)個體及零散稅源、個人出租屋相關稅費代征單位。統一使用“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委托代征系統”開具電腦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
(二)其他代征單位。仍按原做法開具稅收完稅憑證。六、注意事項
(一)對上述調整事項,各區(市)地稅局要及時做好溝通解釋工作,取得代征單位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對于稅收(費)政策的調整,各區(市)地稅局要做好宣傳輔導工作,確保代征單位按政策規定開展代征工作。
(三)2011年,二手房交易、建筑安裝和支付個人勞務收入相關稅費代征單位須全面推廣應用“在線開票系統”委托代開功能,各區(市)地稅局要做好前期宣傳、輔導和銜接工作。其中,對擬改造原有代征開票系統對接“在線開票系統”的二手房交易、建筑安裝相關稅費代征單位,主管地稅機關要協助其做好代征開票系統改造工作;對直接使用“在線開票系統”的代征單位,主管地稅機關要確保新舊系統數據連續、一致;對因“在線開票系統”開具成本高而不續簽代征協議的支付個人勞務收入相關稅費代征單位,主管地稅機關要做好事后管理,防止越權征稅。同時,主管地稅機關要加大宣傳力度,指引取得個人勞務收入的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稅大廳或稅務機關設置的“自助辦稅終端”(將由省局統一部署投入使用)申報納稅和開具發票。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