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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修訂后《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的公告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修訂后《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的公告

現將修訂后的《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申請表

2.評估機構反饋意見表

3.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復核決定書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對《住宅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號)作如下修訂:

一、將原標題修訂為《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

二、將原第一條修訂為:“為規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更好地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解決征納雙方對計稅價格的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1〕61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遵循公平、簡便和效率原則,制定本辦法”。

三、將原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本辦法所稱存量房,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辦公用房、車位(車庫)、工業用房、酒店賓館、加油站等房產類型”。

四、新增一條,作為第三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納稅人辦理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時,告知納稅人虛假申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告知納稅人享有提出異議和要求進行異議處理的權利”。

五、原第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將房屋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以不低于成本價(轉讓人的購房原價等)為計稅價格。成本價(轉讓人的購房原價)以發票或契稅完稅證明載明的價格為準”。

六、將原第六條修訂為:“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的異議復核決定仍存在異議的,可自行委托擁有二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且在廣州市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房地產課稅估價為估價目的的評估報告(含估價技術報告)及《評估機構反饋意見表》(詳見附件2)”。

七、將原第七條修訂為:“受托評估機構對交易房產進行評估時,應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房地產估價規范出具價格類型為公開市場價值,估價目的為房地產課稅估價,符合相關稅法有關規定的評估報告。同時,評估機構應根據估價結果報告完整填寫《評估機構反饋意見表》”。

八、新增一條,作為第九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提交的評估報告進行原則性審核。審核內容主要包括估價報告結構和內容是否完整、估價目的是否為房地產課稅估價、估價時點是否正確、估價方法選取和應用是否合理等。

主管稅務機關認為評估報告存在明顯問題的,應在《評估機構意見反饋表》列明審核意見并交由納稅人返回評估機構進行調整。同時,稅務機關可以提請行業主管部門對評估報告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評估方法選用的準確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同一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兩次以上(含本數)出現前款問題或者情節嚴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該評估機構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對其出具的評估報告重點從嚴審核。重點關注名單不定期向社會公示。

此外,對本辦法個別條文的文字作修改。

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更好地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解決征納雙方對計稅價格的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1〕61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遵循公平、簡便和效率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是指在我市范圍內進行存量房交易的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根據存量房交易評估系統出具的核定計稅價格有異議,提供證據、依據要求稅務機關進行調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辦公用房、車位(車庫)、工業用房、酒店賓館、加油站等房產類型。

第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納稅人辦理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時,告知納稅人虛假申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告知納稅人享有提出異議和要求進行異議處理的權利。

第四條  納稅人對評估系統出具的核定計稅價格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通知書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異議申請,填寫《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申請表》(詳見附件1),書面陳述申請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申請后,對申請理由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經認定納稅人的理由正當、證明材料充分的,對其申報價格予以認可;經認定納稅人的理由不正當或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對評估計稅價格不作調整。

第六條  稅務機關認定的正當理由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由法院裁定、判決和仲裁機構裁決的房屋權屬轉移,以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價格為計稅價格;

(二)通過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公開拍賣的房屋權屬轉移,以拍賣對價為計稅價格;

(三)在房屋內曾經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房屋存在功能性結構破損等嚴重質量問題的;

(四)將房屋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以不低于成本價(轉讓人的購房原價等)為計稅價格。成本價(轉讓人的購房原價)以發票或契稅完稅證明載明的價格為準。

(五)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的異議復核決定仍存在異議的,可自行委托擁有二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且在廣州市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房地產課稅估價為估價目的的評估報告(含估價技術報告)及《評估機構反饋意見表》。

第八條  受托評估機構對交易房產進行評估時,應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房地產估價規范出具價格類型為公開市場價值,估價目的為房地產課稅估價,符合相關稅法有關規定的評估報告。同時,評估機構應根據估價結果報告完整填寫《評估機構反饋意見表》(詳見附件2)。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提交的評估報告進行原則性審核。審核內容主要包括估價報告結構和內容是否完整、估價目的是否為房地產課稅估價、估價時點是否正確、估價方法選取和應用是否合理等。

主管稅務機關認為評估報告存在明顯問題的,應在《評估機構意見反饋表》列明審核意見并交由納稅人返回評估機構進行調整。同時,稅務機關可以提請行業主管部門對評估報告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評估方法選用的準確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同一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兩次以上(含本數)出現前款問題或者情節嚴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該評估機構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對其出具的評估報告重點從嚴審核。重點關注名單不定期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的異議復核決定存在異議又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交評估報告,并選擇繼續交易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先行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擔保,在清繳稅款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執行。


關于《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的解讀

一、修訂《辦法》的目的是什么?

存量房交易的情況千差萬別,部分交易可能因為其特殊原因使其交易價格大幅度偏離交易物業的正常市場價格。制定《辦法》的目的之一即是從程序上盡量尊重納稅人的交易事實,有效解決該類有特殊原因而導致交易價格大幅偏離正常市場價格的交易案例的稅收管理問題。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如果納稅人對評估系統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而直接提起行政復議,必須先交納稅款或提供納稅擔保,這樣會花費納稅人大量的時間、精力成本。《辦法》的施行,使得納稅人在無需先行繳納稅款或提供納稅擔保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完整快捷的異議處理程序有效解決有關計稅依據的異議,充分保障了納稅人陳述申辯的權利,更好的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自2012年4月1日起實行的《住宅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1號)(以下簡稱“住宅辦法”)已經對住宅存量房的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進行了規范。在此基礎上,我們對“住宅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辦法通用于住宅和非住宅存量房的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工作。

二、修訂《辦法》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修訂《辦法》的政策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1〕61號)。

三、《辦法》適用于什么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廣州市行政轄區(包括從化市、增城市)的存量房交易。

四、如果納稅人對計稅價格有異議該怎么做?

納稅人對評估系統出具的核定計稅價格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通知書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異議申請,填寫《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申請表》,書面陳述申請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五、如果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異議復核決定仍存在異議的該怎么做?

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的異議復核決定仍存在異議的,可自行委托擁有二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且在廣州市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估價目的為房地產課稅估價的評估報告。

六、如果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異議復核決定存在異議又不提交評估報告并選擇繼續交易的該怎么做?

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的異議復核決定存在異議又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交評估報告,并選擇繼續交易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先行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擔保,在清繳稅款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