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珠海市國稅系統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和《廣東省國稅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珠海市國家稅務局修訂了《珠海市國家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現予公告。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珠海市國稅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珠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6號)同時廢止。
珠海市國家稅務局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