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以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的規定,現將我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行業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珠海市個人所得稅行業所得率表》。
二、符合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自然人)適用修訂后的《珠海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行業所得率自《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施行之日(2014年9月1日)起執行。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修訂后的《珠海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從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珠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珠海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1號)第一條、第三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珠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9月19日
珠海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珠海市個人所得稅行業所得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