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減輕小型微利且實行核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稅負,統一全市標準,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2014年第5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佛山市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所得率表》,現予以發布,自2014年9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施行。
廣東省佛山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9月22日
附件
佛山市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所得率表
序號 |
行 業 |
所得率 (%) |
1 |
制造業 |
7 |
其中:加工修理 |
10.5 |
|
2 |
批發零售和貿易業 |
7 |
3 |
服務業 |
14 |
其中:(1)飲食服務業 |
10.5 |
|
(2)桑拿、按摩、沐浴、沐足、 發廊、美容、化妝、醫療 |
17.5 |
|
4 |
娛樂業 |
28 |
5 |
建筑業 |
10.5 |
6 |
交通運輸業 |
10.5 |
7 |
其他 |
14 |
注:1.本表所得率僅適用于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2.不適用:
(1)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
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鑒證類中介機構;
(2)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