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及《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及《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申報繳納期限作出如下調整:
??????? 自2013年12月1日起,我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申報繳納期限統一調整為當年6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
??????? 從租計征的房產稅納稅申報繳納期限與營業稅納稅申報繳納期限一致。
???????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執行(含所屬期為2013年度的未申報繳納稅款)。《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珠地稅發[2009]153號)第一條和《關于明確房產稅及城市房地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珠地稅發[2005]245號)第三條的規定同時廢止。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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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珠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