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3〕600號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貴州建工集團清產核資損失追補扣除的請示》(黔地稅呈〔2013〕2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六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
貴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2006年清產核資待處理掛賬損失,屬于實際資產損失且發生年度至今已超過五年,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六條規定的“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等情形。因此,貴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2006年清產核資待處理掛賬損失不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延長其稅前扣除的追補確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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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0月31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