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進一步完善土地增值征收管理,營造公平納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廣東省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粵地稅發〔2010〕10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當前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經汕頭市地方稅務局研究,決定對我市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方法
對房地產轉讓行為,原則上不得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和相關政策規定,由納稅人完整提供扣除項目合法有效抵扣憑證及資料,實行按實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但對因客觀原因,無法完整提供扣除項目合法有效憑證及資料等情形,不能按《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相關規定按實計征土地增值稅的,按其轉讓房地產的收入,依本《公告》所規定的核定征收率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適用范圍
本《公告》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適用汕頭市范圍。
三、關于房地產的分類界定
1、 保障性住房”,是指符合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保障性住房規定的條件,且其項目建設規劃報市、縣(區)人民政府審批后向社會公布的住房。
2、“別墅”,是指建設規劃為“別墅”的住宅項目。
3、“普通住宅”,按省政府《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5〕56號)和《關于調整我市享受普通住房優惠政策交易價格標準的通知》(汕房產[2011]70號)以及市政府規定的普通住房標準執行。
4、“非普通住宅”,是指除普通住宅、別墅和“保障性住房”以外的住宅。
5、生產經營用房的分類按“廣東省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的建筑施工圖”、“房地產權證”中載明的類別劃分。
6、對“存量房”轉讓的,按其用途和價值劃分為:住宅(含別墅)、工業廠房(含倉儲)、商業用房(含商業、旅業、娛樂、健身、美容美發及經營性物業等)及其他(含車庫車位、寫字樓、綜合樓等)共四個類別;其類型包括自建房轉讓和“二手房”轉讓。
四、核定征收率及計算公式
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率詳見《汕頭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表》(附表)。
計算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房地產轉讓收入(計稅價格)×適用的核定征收率
五、特別規定
1、對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適用本《公告》,仍實行按實征收。
2、對存量房轉讓的,在核定征收時應參照《汕頭市存量房交易價格評估驗審計稅系統》(基準房價)按照孰高原則計算轉讓應納的土地增值稅稅款。
六、本公告自2012年1 月 1日起施行,汕頭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汕頭市中心城區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計稅方式的通知》(汕地稅發[2009]91號)同時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汕頭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