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房地產去庫存,釋放供給活力,更好的與市場導向相協調,促進經濟結構與產業結構調整,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規定,現就我市個人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或契稅征管檔案中沒有上次交易價格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金額等記錄的,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二、對拍賣、受贈等特殊情形下轉讓住房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三、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渡穷^市地方稅務局2011年加強地方稅收征管措施》第七條的規定同時廢止。
汕頭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