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有效解決征納雙方對計稅價格的爭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1〕6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遵循公平、簡便和效率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是指在我市范圍內進行存量房交易的納稅人(單位或個人)對稅務機關根據存量房交易評估系統出具的核定計稅價格有異議,要求進行調整的行為。
第三條 征收單位應當在納稅人辦理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時,告知納稅人虛假申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告知納稅人享有提出異議和要求進行爭議處理的權利。
第四條 納稅人對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時,征收單位應當提供指導和幫助,就存量房評估工作意義、評估方法、工作流程、計稅評估價格生成等做好解釋、輔導工作,消除納稅人對存量房評估工作的誤解、疑慮。
第五條 納稅人對核定的計稅價格仍有異議并有客觀依據、證據,要求對提供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分戶評估價格進行審核,或者要求對提出的申報交易價格低于核定計稅價格的正當理由予以認可的,應在收到核定計稅價格相關文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填寫《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申請表》(見附件一),書面陳述申請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第六條 納稅人要求對分戶評估價格進行審核,應自行委托具備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分戶評估,并提交評估報告(含估價技術報告)、《評估機構反饋意見表》(見附件二)及相關證明資料。已提交前述評估報告的,不再重復提交。
第七條 受托評估機構對交易房產進行評估時,應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房地產估價規范,出具價格類型為公開市場價值、估價目的為房地產課稅估價、符合相關稅法有關規定的評估報告。同時,評估機構應根據評估報告完整填寫《評估機構反饋意見表》。
第八條 各區(縣)地方稅務機關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成立“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評審組”,對納稅人提交的評估報告進行原則性審核。審核內容主要包括評估報告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評估方法選用的準確性、合理性,以及估價報告結構和內容是否完整、估價目的是否為房地產課稅估價、估價時點是否正確、估價方法選取和應用是否合理等。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評審組”的意見,審核認為評估報告存在明顯問題的,應在《評估機構意見反饋表》列明審核意見并交由納稅人返回評估機構進行調整。
第十條 納稅人要求對提出的申報交易價格低于核定計稅價格的正當理由予以認可,應提供相應證據資料,證明存在客觀真實、合法合理、實際影響交易價格的因素。“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評審組”對影響因素的客觀真實性、合法合理性和關聯性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評審組”的意見,并按照本辦法認可分戶評估價格或者認可交易價格偏低理由正當,以分戶評估價格或申報交易價格核定計稅價格;不予認可的,對原計稅價格不作調整。主管稅務機關在爭議復核決定做出后的2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納稅人。
第十二條 對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計稅價格爭議,納稅人只能申請一次爭議處理。爭議處理后,無論高于或低于原核定計稅價格,納稅人都應以《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復核決定書》(見附件三)上確定的計稅價格計稅。
第十三條 納稅人對爭議復核決定存在異議并選擇繼續交易,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先行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擔保,在清繳稅款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征收單位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納稅人委托評估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評估費等均由納稅人自行負責。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汕頭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汕頭市地方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試行)的公告解讀
汕頭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