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廣東省地方稅務局〔2014〕第5號公告)以及《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的有關規定,決定從2015年8月1日起,全市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一律按新的《汕頭市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所得率表》執行。汕頭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汕頭市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所得率表》的公告(2014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汕頭市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所得率表
汕頭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