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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更新梅州市國家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的公告

梅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更新梅州市國家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的公告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稅總發〔2014〕107號)關于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動態調整機制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以下簡稱梅州市稅務局)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4〕148號)、《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5〕74號)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更新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1號)等相關文件,對《梅州市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進行更新。

根據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以下簡稱廣東省稅務局)的決定,梅州市稅務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并將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其他權力事項。

現將更新后的《梅州市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全市稅務系統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和廣東省稅務局的決定,全面落實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變相審批。

《梅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梅州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國家稅務局

2015年7月29日

藍字部分為2018年7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關于公布稅費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內容。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落實稅務行政審批清單制度改革,方便納稅人辦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接受社會監督。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以下簡稱《總局公告》)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稅總發〔2014〕107號)相關要求,梅州市國家稅務局對《梅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梅州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向社會公布的《梅州市國家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進行更新。

一、《目錄》的沿革

自2013年4月國務院啟動新一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來,按照國務院審改辦的統一部署,稅務總局積極開展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總局公告》包括87項行政審批項目。梅州市國家稅務局根據我市實際制定《梅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梅州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中包括70項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其中稅務行政許可6項、非稅務行政許可64項。

梅州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發布后,國務院又相繼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進一步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國家稅務總局陸續發布稅總發〔2014〕107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4〕148號),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貫徹落實并且“應當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動態調整機制,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情況依法更新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但不得擅自取消或者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中的審批事項”。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發布了《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更新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更新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1號)。

二、本次修訂的主要背景

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5〕74號)的決定,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

稅總發〔2015〕74號文明確指出,《總局公告》公布的87項稅務行政審批事項中,7項行政許可予以保留,80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已清理完畢(已經國務院決定取消56項,稅務總局自行取消1項,調整為其他權力事項23項)。同時要求各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決定,全面落實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變相審批;要及時修改涉及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相關規定、表證單書和征管流程,明確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后續管理要求;要進一步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積極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不斷提高稅收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按照國發〔2015〕27號文、稅總發〔2015〕74號文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1號文的要求,取消了《梅州市國家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中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類別,僅保留稅務行政許可審批(6項,附件1),并將稅總發〔2015〕74號文明確調整為其他權力事項的23項根據我市實際情況,明確為22項(附件2)。

更新后的《目錄》共有稅務行政許可審批事項6項,另有需要進一步改革和規范的其他權力事項目錄2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