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廣東省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0號),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規范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的稅收征收管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原廣東省梅州市國家稅務局、原廣東省梅州市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的《轉發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梅國稅發〔2009〕84號)予以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
2019年4月15日
為貫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廣東省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0號),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規范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的稅收征收管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原廣東省梅州市國家稅務局、原廣東省梅州市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的《轉發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梅國稅發〔2009〕84號)予以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
2019年4月15日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規范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的稅收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廣東省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0號)。2019年起,重新確定了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原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聯合制定的《轉發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梅國稅發〔2009〕84號)內容已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決定廢止《轉發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梅國稅發〔2009〕84號)。
二、公告制定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廣東省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0號)。
三、公告主要內容
對原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聯合制發的《轉發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梅國稅發〔2009〕84號)予以廢止。
四、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