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梅州市內跨縣(市、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省內跨市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以下簡稱“廣東省稅務局公告”)的規定,現就梅州市內跨縣(市、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依照《梅州市國家稅務局梅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梅州市國家稅務局 梅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公告)執行。
二、建筑企業總機構、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參照廣東省稅務局公告執行。
三、本公告所稱的“項目部”是指總機構在我市且在總機構所在縣(市、區)以外的市內其它地區成立的項目部。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