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征收管理,根據《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0號)、《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粵府〔1986〕168號)的有關規定,對我市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的申報繳納期限進行明確,現公告如下: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征收,申報繳納期限為稅款所屬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房產稅,實行按年征收,申報繳納期限為稅款所屬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依照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房產稅,應在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前申報繳納。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全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廣東省梅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梅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