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稅務分局、直屬分局糖廠征收所:
現將省地方稅務局粵地稅發〔1996〕299號《關于建制鎮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稅率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經請示省局,市局補充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省局粵地稅發〔1996〕299號文中第一點所稱建制鎮的范圍是指其行政區域范圍,即包括了鎮政府所在地以及鎮轄下的農村管理區。因此,從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稅款所屬時期),我市各鎮(包括所屬農村管理區)一律按5%的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照市政府東府〔1991〕21號文的精神,市區范圍(包括莞城鎮、附城區、篁村區、萬江區所屬的農村管理區)一律按7%的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沙角電廠、東莞糖廠、石龍木材廠、塘廈省水電三局工礦區,按其所在鎮區適用的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
關于建制鎮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稅率問題的通知
粵地稅發〔1996〕299號
各市、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
我省對撤區設立的建制鎮,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政策上一直按1%的低稅率給予優惠。由于鄉鎮經濟的發展,為公平稅負,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根據新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要求和《廣東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的規定,現決定對全省建制鎮恢復按5%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F將具體事項明確說明如下:
一、凡原按1%優惠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建制鎮,從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恢復按5%的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建制鎮的范圍是指其行政區域范圍。原廣東省稅務局(87)粵稅辦字第026號文中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規定停止執行。
二、凡經國務院批準市建制鎮的城市,在市區范圍按7%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