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3號)的規定,現對我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如下,自2011年9月1日起在江門四市三區范圍內適用。
江門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經營(所得)項目 |
帶征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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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業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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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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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工修理修配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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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運輸業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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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客運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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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業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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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郵電通信業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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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文化體育業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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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娛樂業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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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服 務 業 |
服務業 |
1.2 |
其中:個人出租住宅房屋 |
按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規定的綜合稅率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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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桑拿、推拿、沐足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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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評估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鑒證類中介機構;出資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評估師個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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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轉讓無形資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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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銷售不動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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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行業 |
1.5 |
特此公告
江門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