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國稅發〔2010〕103 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明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第三條所稱職工人數以該納稅人已繳納社會保險的在職人員數為準。
二、納稅人是否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抵扣憑證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以各級稽查部門發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為依據。
三、稽查部門應自《稅務處理決定書》制作后的5個工作日內送達相關稅源管理部門(或分局)。對應納入輔導期管理的納稅人,主管稅源管理部門(或分局)應在收到《稅務處理決定書》后10個工作日內提請將其納入輔導期管理。
四、稽查部門應按月設置《〈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登記臺賬》(附件1),登記當月出具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相關內容及送達相關稅源管理部門(或分局)的情況,并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的《〈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登記臺賬》送達當地政策法規股。政策法規股應逐月監督相關納稅人納入輔導期管理的情況。
五、對輔導期納稅人按《辦法》第九條規定預繳增值稅的,應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票設備打印《專用發票匯總表》和各類《專用發票明細表》(使用稅控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企業應打印《發票明細清單》和《開具日期統計》),連同已開具專用發票的記帳聯一并提交主管稅務機關核查,作為預繳稅款的依據。
六、廢止以下5份文件:《轉發關于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江國稅電〔2004〕160號)、《轉發關于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實施“先比對、后抵扣”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江國稅發〔2004〕254號)、《轉發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江國稅發〔2004〕268號)、《轉發關于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江國稅辦轉〔2005〕263號)和《轉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江國稅函〔2008〕269號)。
七、修改1份文件的部分條款:《關于明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申購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預繳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江國稅發〔2008〕167號)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按次領購專用發票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可以再次領購,但每次增購發票前必須依據上一次已領購并正常開具的專用發票(不含作廢發票)銷售額的3%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當月領購的專用發票尚未使用完,可結存到次月使用。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第二次發售專用發票時,應要求納稅人提供當月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及按當月正常開具專用發票(不含作廢發票)的銷售額依3%征收率預繳增值稅的完稅憑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申購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表》作相應修改,表式見附件2。
附件:1.《〈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登記臺賬》
2.《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申購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表》
江門市國家稅務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