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土地交易納稅申報行為,有效解決征納雙方對土地交易核定計稅價格的爭議,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我局制定了《高州市土地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附件:《高州市土地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解讀
廣東省高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7月3日
高州市土地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土地交易稅收管理,有效解決征納雙方對土地交易計稅價格的爭議,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交易,包括土地買賣、交換、贈與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交易計稅價格爭議,是指在高州市范圍內進行土地交易的納稅人,對高州市土地交易計稅價格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評估系統”)出具的核定計稅價格有異議,要求稅務機關進行調整和稅務機關依本辦法進行處理的行為。
第四條 納稅人申報的土地成交價格不低于評估系統出具的核定計稅價格(以下簡稱“核定計稅價格”)時,按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征稅;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低于核定計稅價格,且不按本辦法規定陳述、舉證正當理由的,按核定計稅價格征稅。
第五條 納稅人對評估系統出具的核定計稅價格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核定計稅價格相關文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土地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申請表》(附表1),書面陳述申請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稅務機關經辦人員應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的申請后,對申請理由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認定:納稅人的理由正當、證明材料充分的,予以受理;理由不正當或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對原核定計稅價格不作調整,并將處理意見于收到申請當日書面告知納稅人。
第七條 稅務機關認定的正當理由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最近時期同一地段經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公開拍賣的土地成交價格低于核定計稅價格的;
(二)最近時期相鄰地段經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公開拍賣的土地成交價格低于核定計稅價格的;
(三)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申請人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項理由提出爭議申請的,應提交拍賣公告、拍賣成交確認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理由提出爭議申請的,委托在茂名市范圍內注冊登記且擁有B級以上土地評估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具體的評估機構由納稅人現場隨機抽取確定,評估所需費用由納稅人承擔。
第九條 確定評估機構后,申請人應持《評估機構反饋意見表》自行委托評估,并在收到《評估機構反饋意見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評估報告、《評估機構反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因特殊情況未能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評估報告等材料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延期。
第十條 受托評估機構對交易土地進行評估時,應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土地估價規范,出具價格類型為公開市場價值的評估報告。同時,根據評估報告完整填寫《評估機構反饋意見表》(附表2)。
稅務機關認為評估機構評估價格明顯偏低的,由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核定計稅價格。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爭議申請之日起(申請人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的,自主管稅務機關收到《評估報告》和《評估機構反饋意見表》之日起),核實相關材料,并結合公開拍賣或評估的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價格,報上級稅務機關同意后,于10個工作日內發出《土地交易計稅價格爭議復核決定書》(附表3),告知納稅人重新確定的計稅價格。情況復雜無法按時辦結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對同一土地交易的計稅價格有爭議,主管稅務機關只作一次爭議處理。爭議處理后,無論高于或低于原核定計稅價格,應以《土地交易計稅價格爭議復核決定書》上核定的計稅價格計稅。
第十三條 申請人既不按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繳納稅款,又未能按規定期限提交評估報告的,或者按照原核定計稅價格繳納了稅款的,爭議處理流程終結。
第十四條 納稅人提出爭議申請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對原計稅價格不作調整的,或者對《土地交易計稅價格爭議復核決定書》上確定的計稅價格仍有異議且選擇按申報的成交價繼續土地交易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先行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擔保,在清繳稅款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高州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