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地方稅務局文件
肇地稅發〔2010〕40號
關于印發《肇慶市地方稅務局建筑業稅源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肇慶高新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肇慶市地方稅務局全面推廣應用建安業房地產業稅源控管系統工作方案》(肇地稅發〔2009〕169號)精神,規范我市建筑業稅源管理,市局制定了《肇慶市地方稅務局建筑業稅源管理辦法(試行)》,請遵照執行。各單位在貫徹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市局征管科反饋。
附件:肇慶市地方稅務局建筑業稅源管理辦法(試行)起草說明
二O一O年三月五日
肇慶市地方稅務局建筑業稅源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肇慶市地方稅務局建安業、房地產業系統稅源控管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應用工作,規范我市建筑業的稅源管理,提高征管水平,根據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業稅源管理
建筑業稅源管理是指稅務機關以建筑業納稅義務人(包括扣繳義務人、代征單位,以下簡稱“納稅人”)承建的工程項目為管理對象,運用項目登記、網絡開票、數據分析等控管手段,通過互聯網采集工程項目的各項信息,以及政府相關部門的第三方信息,根據系統分析情況,采取相應征管措施,實現對建筑業稅源的全程控管的一種稅收管理模式。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的行業。
第三條 建筑業稅源管理的指導原則
根據數據管稅的理念,以系統為依托,實現對建筑業稅源的全程控管;為構建管理、分析、評估、稽查的良性互動長效機制提供數據支持;確保應納稅款及時足額征收入庫。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項目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項目。
(一)其中“建筑”工程項目包括:
1.房屋工程建筑;
2.鐵路、道路、隧道和橋梁工程建筑;
3.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
4.工礦工程建筑;
5.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二)其中“安裝”工程項目包括:
1.建筑安裝業:是指建筑物主體工程竣工后,建筑物內的各種設備的安裝。包括建筑物主體施工中的敷設線路、管道的安裝,以及鐵路、機場、港口、隧道、地鐵的照明和信號系統的安裝;
2. 架線和管道工程建筑:是指建筑物外的線路、管道安裝施工。
(三)其中“其他工程項目”包括:
1.工程準備;
2.提供施工設備服務;
3.其他未列明的建筑行為。
納稅人提供上述應稅勞務時,應依據稅收法律法規區分不同項目申報繳納應繳稅費。
第五條 用戶認證
納稅人通過互聯網登錄使用系統。納稅人的登錄使用前必須與主管稅務機關簽訂《安裝使用肇慶市地方稅務局建安業、房地產業稅源控管系統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格式詳見肇地稅發〔2009〕174號文),辦理用戶認證手續。
第二章 納稅人認定管理
第六條 對在肇慶市范圍內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區別不同情況分為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
(一)自開票納稅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為自開票納稅人,可以在建筑業勞務發生地自行開具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發售的《建筑業統一發票(電子)》
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外來經營納稅人依法辦理報驗登記;
2.執行國家稅務總局《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3.按照規定進行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并完整報送有關資料;
4.按稅務機關的要求使用肇慶市地方稅務局建筑業房地產業稅源控管系統。
(二)代開票納稅人:不同時符合本款第一項所列條件的納稅人為代開票納稅人,可以按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項目登記、依法申報繳納應納稅費后,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建筑業統一發票(代開)》。
納稅人的認定管理實行備案制度,由納稅人在領購發票申請時一并按照上述的條件進行自我評價,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情況進行審核。
第三章 項目登記管理
第七條 項目登記管理
項目登記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建筑業特點,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以建筑業工程項目為管理對象,指定專門的管理人員,利用系統對納稅人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時登記申報的項目信息進行稅收管理的一種模式。
第八條 項目登記的主體
(一)納稅義務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負有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二)代征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廣東省地方稅收委托代征辦法》的規定,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建筑業營業稅的單位。
上述各類登記主體原則上應自行在系統納稅人端進行項目登記,如納稅人確無條件自行登記的,可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及《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的紙質和電子文檔,由稅務機關審核后在系統稅務端代為進行項目登記。
第九條 項目登記的地點及受理機構
應稅勞務發生地即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條 項目登記時間
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項目登記主體,應在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簽訂或領取建筑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通過系統填報項目登記資料,并在數據上傳5個工作日內后持有關資料到相應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項目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簽訂合同或無施工許可證書的,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后30日內辦理工程項目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項目登記的分類管理
(一)工程預算造價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登記為重點項目進行管理;
(二)工程預算造價在10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上,或50萬元以下且納稅人能提供完整資料的項目,登記為一般項目進行管理;
(三)工程預算造價在50萬元以下且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資料的項目,登記為零星項目進行管理:
1.自開票納稅人零星項目登記:經營燃汽、電力、有線電視、自來水、家居裝修等自開票納稅人,因業務需要經常承接工程預算造價在50萬元以下的單項工程,且無法完整提供項目登記資料的,可提供相關說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登記“零星工程項目”,對承接的所有零星工程進行管理。
2.代開票納稅人的零星項目登記由主管稅務機關應其申請進行辦理并管理。
(四)對于代開票納稅人的零星工程項目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列為一次性零星項目進行管理,簡化登記流程:
1.工程項目預算造價、營業額計稅金額、發票開票金額三者相等;
2.項目應納稅費一次繳納并在稅款入庫后一次申請開具發票。
第十二條 總包與分包工程項目的登記管理
總包工程的登記主體應按規定在系統進行項目登記,并提供各分包工程項目的名稱及工程價款、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信息,總包項目編碼生成后,應向分包提供總包項目編碼。
各分包工程的納稅人應在總包(或上一層次分包)工程辦妥項目登記手續后,向各分包工程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項目登記,并錄入總包(或上一層次分包)工程的項目編碼信息。
工程項目如發生多層次分包的,應由上一層次的分包人提供下一層次所有分包的情況及分包項目編碼,再由各層次的分包人登記分包項目。
第十三條 項目登記的報送資料
納稅人通過系統納稅人端進行項目登記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紙質資料的原件以供審核,同時報送一份復印件留存備案:
(一)《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
(二)建筑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
(三)建筑業工程施工合同;
(四)納稅人的開戶銀行、賬號;
(五)中標通知書等建筑業工程項目證書,對無項目證書的工程項目,納稅人應提供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工程項目名稱、工程地址、質式結構、工程用途、工程預算、承包人、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六)納稅人承建工程項目發生分包的,應提供建設單位同意分包的書面證明及分包合同等有關資料;
(七)未簽訂施工合同或無施工許可證書的工程項目,納稅人應提供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均簽章的施工書面證明,內容包括建設單位名稱、施工單位名稱、工程項目名稱、工程項目地址、工程項目預算金額(包括建設單位提供材料金額、營業稅稅前扣除設備名稱及金額)、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八)自開票納稅人申請零星項目登記,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完整一個季度全部承接工程的合同、協議或清單等資料;
(九)代開票納稅人申請零星項目登記,對于工程預算造價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應提供本條第(七)項規定的施工書面證明或施工合同。對于工程預算造價在1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文件的要求提供有關付款證明等資料;
(十)發生“甲供材”(即建設方提供材料,以下同)業務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領取“甲供材”情況登記表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雙方確認的領取材料清單等資料;
(十一)納稅人按規定申請設備價款從計稅營業額中扣除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建筑工程價款扣除設備價款申請表、設備購銷合同、購買設備的增值稅發票及購買設備的付款證明等資料;
(十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審核
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填報的登記資料(包括紙質資料和系統登記信息)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后, 在系統稅務端上審核同意項目登記,并由系統產生唯一的項目編碼反饋納稅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暫不予核準納稅人的項目登記,并在系統反饋納稅人,限期要求納稅人補正有關資料:
(一)報送工程項目登記資料不齊全;
(二)系統登記信息內容填寫不齊全的;
(三)有依據認為納稅人的登記申報信息不真實的;
(四)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 項目停工、緩建、復工
已登記且通過稅務機關審核的工程項目,如發生停建、緩建情況的,應將項目已填用發票及庫存空白發票送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銷、繳銷手續,并通過系統進行停工、緩建申請,數據上傳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停建、緩建的說明材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經稅務機關審核后,符合條件的系統自動停止該項目發票的供給和開具。
納稅人復工時,應通過系統進行復工登記,并按業務需要重新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第十六條 項目變更登記
已登記的工程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自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通過系統進行項目登記的變更申請,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相關的項目變更證明材料,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辦理項目登記內容的變更:
(一)承建的建安項目發生分包;
(二)因原材料價格上漲(下跌)等原因,原承建的建安項目預計造價發生變化的;
(三)因原工程項目的內容增加(減少)等原因,原承建的建安項目預計造價發生變化的;
(四)其它發生變化的登記內容。
第十七條 項目作廢登記
已登記的工程項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且項目未繳納稅費未開具發票的,可通過系統申報項目作廢登記:
(一) 施工單位發生變化的;
(二) 項目登記重復;
(三) 項目登記內容發生重大錯誤且無法修改的。
第十八條 工程完工、結算登記
工程項目已建設完成并交付使用或辦妥工程結算手續30日內,應通過系統登記工程結算情況。在數據上傳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紙質資料的原件以供審核,同時報送一份復印件留存備案:
(一)工程結算定案書(報告書);
(二)工程竣工結算報告;
(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項目注銷登記
工程項目已完工注銷后已通過系統進行工程完工、結算登記的,且按規定期限清繳項目應納稅費的,在項目應納稅費清繳完畢之日起30日內,通過系統的納稅人端進行項目注銷登記的申請,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以下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審批同意后,在系統稅務端進行項目注銷登記,并由系統自動反饋納稅人:
(一)建筑業工程項目輔導自查情況表;
(二)建筑業工程項目注銷申請表;
(三)工程項目的全部完稅憑證;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項目注銷登記僅指項目管理的終結,不包括納稅人就該項目應納稅義務的終結,如納稅人在項目注銷登記后,發現存在少繳應納稅費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在系統稅務端恢復項目的登記狀態,由納稅人申報少繳的應納稅費。
第二十條 項目注銷登記條件
納稅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項目注銷登記:
(一)工程已完工,應納的稅費已足額入庫,并且取得的收入應開具的《建筑業統一發票(電子)》已開具完畢;
(二)項目開具的發票已按規定辦理驗銷手續,庫存空白發票已按規定辦理繳銷手續;
(三)經過系統的數據分析和納稅評估,所有疑點已核實并消除;
(四)發生分包的總包工程項目,其分包的項目已按規定注銷的;
(五)經過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應納稅費清繳的;
(六)對屬于一次性零星項目,可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經納稅人確認后由稅務機關直接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章 項目發票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發票管理
納稅人在收到項目工程款時,必須并分工程項目開具發票,不得使用收款收據等其他不合法憑證。
第二十二條 發票領購
自開票納稅人,按業務需要分項目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建筑業統一發票(電子)》,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的程序審批后,將發票發售納稅人,并由納稅人的票管員在系統分開票點(倉庫)登記發票領購情況。
第二十三條 發票開具
自開票納稅人在收取或確認工程款項時,應通過系統進行登記已取得或應確認的工程收入,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系統在線填開發票。
開具發票時,系統將自動讀取納稅人的項目登記信息及發票領購信息。每次開具發票時,系統自動統計該工程項目已有效開具發票的套數及累計開票金額,并在發票備注欄打印“共有效開具發票XX套,有效開票金額合計XX元”字樣。
納稅人完整錄入開票信息并在數據上傳成功后,方可打印發票,打印完畢后應在發票上加蓋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
開票時間按系統的服務器時間,納稅人不能修改。
因系統故障原因使納稅人無法開具發票的,納稅人應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由主管稅務機關解決或答復解決辦法。
第二十四條 發票作廢及沖銷
納稅人發現當月已開具發票有誤需作廢的,收回已開具發票的所有聯次,在系統進行發票作廢登記,并在需作廢的發票(所有聯次)上一次性蓋上“作廢”字樣。
納稅人發現非當月已開具發票有誤需作廢的,應在系統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紅字”發票進行發票沖銷,并將沖銷發票的所有聯次送稅務機關審核,稅管員、發票管理員審核無誤后,由發票管理員在沖銷發票的所有聯次加蓋“同意沖銷,無效發票”印戳,并在系統稅務端審核同意納稅人的申請。納稅人即可在系統開具相同內容、金額的“紅字”發票(即大寫金額欄第一字加“負數”字樣,小寫金額加“一”號),沖減當期的發票開票金額。
第二十五條 發票驗銷
系統根據納稅人當月的發票使用情況,在次月1日自動生成《發票領用存月報表》并傳送稅務機關。
納稅人每次續購發票時,應在系統按月打印《發票使用和購(?。┥陥蟊怼凡⒓由w公章,帶齊發票存根聯(有作廢或沖銷的發票需帶齊所有聯次)到主管稅務機關驗銷、領購發票。
主管稅務機關對發票存根聯及納稅人報送的資料審核無誤后,在系統驗銷發票,并在作廢發票全部聯次監制章部位做剪口處理。
第二十六條 發票防偽
系統根據發票開票信息經加密運算自動生成條形碼,并打印在發票票面左上角;系統還根據納稅人具體項目發票的填用情況,自動按順序產生系統自編發票號碼,打印在發票票面右上角。
對于條形碼和系統自編發票號碼等內容未打印或打印不全的發票,應作廢票處理。
第二十七條 代開票管理
代開票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必須依法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并確認稅款入庫后,方可申請代開《建筑業統一發票(代開)》,并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代開票納稅人申請代開的單項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上必須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完整提供項目登記資料,自行在系統納稅人端進行項目登記產生項目編碼后,再依據其項目編碼在“大集中”系統辦理代開發票。
(二)代開票納稅人申請一次性代開的單項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下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九)項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文件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由稅務機關在系統進行“零星項目登記”產生項目編碼后,再依據其項目編碼在“大集中”系統辦理代開發票。
第二十八條 發票的其它管理
(一)總包人在收取工程款時,應通過系統向建設單位開具發票。總包人在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時,應在系統登記支付工程款的情況。
(二)分包納稅人在收取工程款時,應通過系統向總包人(上一層次的分包人)開具發票,并作為總包人計稅營業額的合法扣除憑證。
(三)如總包人(上一層次分包人)確認其作為分包項目的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工程項目的營業稅及其它稅費。分包人開具發票時系統自動查詢總包人已代扣代繳稅款的信息,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代扣代繳完稅憑證的稅款金額。分包人開票金額累計不得超過總包人已代扣代繳其營業稅的計稅金額。
(四)建設單位符合有關規定作為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工程項目的營業稅及其它稅費,并通過系統分納稅人分項目填報代扣代繳稅款情況。納稅人在收取工程款向建設單位開具發票,應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建筑業統一發票(代開)》,納稅人開票金額累計不得超過建設單位已代扣代繳其營業稅的計稅金額。
(五)代征單位應根據委托按規定代征建筑業營業稅及其它稅費,并通過系統分納稅人分項目填報稅費繳納情況。若代征單位非建筑業自開票納稅人,由納稅義務人持《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建筑業統一發票(電子)》。
第五章 納稅申報管理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應按月分項目辦理項目申報,納稅人可通過網報系統,或直接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地方稅費。
納稅人申報時應根據上月的登記已取得或應確認工程收入的情況通過系統分項目足額申報當月的計稅營業額。
第三十條 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如分包人自行履行全部納稅義務的,總包人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分包人向總包人開具的合法有效發票為其扣除憑證。如總包人作為扣繳義務人的,則總包人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和代扣代繳義務后,分包人應就分包項目未被扣繳的稅費種類履行納稅義務。
第三十一條 建筑業納稅人外出經營除就外出經營項目在項目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外,還應按規定每月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異地提供建筑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并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外出經營項目已申報企業所得稅的證明,未能提供的,在項目所在地一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二條 單位或個人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應按規定繳納地方稅費。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從事建筑、安裝、修繕及其他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發生“甲供材”的,應通過系統登記領取材料的情況,并將材料計稅價格并入應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但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可從計稅營業額中扣除設備價款;
(二)稅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其它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建筑工程價款中含有下列設備價款需從計稅營業額中扣除的,應在設備安裝之日起30日內,通過系統進行建筑工程價款扣除設備價款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無誤后方可在當期申報的計稅營業額予以抵扣:
(一)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
(二)輸配變電工程所使用的變電設備、電纜;
(三)電梯、空調設備、鍋爐;
(四)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
(五)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規定的其他設備。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存在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并就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造價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或未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營業額和貨物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方法之一或同時采用兩種以上方法核定其應稅勞務營業額:
(一)按本企業當月或最近時期施工同類的工程項目平均造價核定;
(二)按市場最近時期同類的工程項目平均造價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其中,成本利潤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已登記的工程項目,納稅人應在項目開工建設期間,按期申報項目生產經營情況。
納稅人應在項目經稅務機關審核后生成項目編碼后10天內,在系統中填報該項目各項費用預算的情況,并在以后的開工建設期間,在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在系統填報工程預算執行情況表,直至工程完工注銷登記。
第六章 項目應納稅費清繳
第三十八條 納稅人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工程完工、結算登記后,應按規定的期限辦理項目應納稅費的清繳,主管稅務機關應組織人員輔導納稅人對該項目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自查。
納稅人應在項目應納稅費清繳后,主管稅務機關方可受理項目注銷登記申請。
第七章 政府相關部門涉稅信息的采集
第三十九條 根據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協助地稅部門采集涉稅信息的通知》的要求,稅務機關按季向市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城鄉規劃局、市政管理局、水務集團、供電局、各商業銀行及農信社等有關部門采集建筑業的涉稅信息。
第四十條 涉稅信息的采集實現市級和縣級兩級采集,涉稅信息的傳遞介質為紙質報表和電子文檔。有關部門應在每季終了后20日內按采集的內容和格式將涉稅信息整理完畢提供給同級的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將采集的涉稅信息錄入系統。
第四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各部門的涉稅信息,通過系統將涉稅信息逐級分發至稅收管理員,由稅收管理員逐項確認辦理項目登記的情況,分情況進行管理:
(一)項目已實際開工,但未辦理登記的,由工程項目的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指派相關稅收管理員跟蹤落實,責令工程項目的納稅人限期辦理項目登記,納入正常管理。
(二)項目已立項但未開工,暫未能辦理項目登記的,轉系統的“待開工項目”處理。
(三)項目不存在或重復的,轉系統的“無效數據”處理。
第八章 數據分析與納稅評估
第四十二條 系統設置多項數據交叉稽核指標和分析指標,定期自動分析比對各種信息,對項目實行全程數據監控,建立異常信息庫,供各類稅收管理人員使用。系統將自動對異常數據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并依據分析結果對疑點戶進行排隊。
第四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于系統提示的納稅人預警信息應及時進行跟蹤排查,對于不能立即排除的異常情況應及時轉入納稅評估,開展質疑約談,通過納稅評估確定進一步采取的征管措施。
第四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定期通過深入工程項目實地勘查項目的進度,或通過其他渠道掌握工程項目進度,對納稅人填報的工程進度進行核對,經核對有明顯不符的,及時反饋納稅人,要求其在系統調整項目的工程進度,確保系統數據分析的信息的準確性。
第九章 違章處罰(理)管理
第四十五條 發票停售停開
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存在下列違法行為且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有權停止供應發票(停止向其供售新發票),同時停止納稅人開具發票(已被納稅人領用的,停止開具)。
(一)不如實填開發票的;
(二)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申報納稅的;
(三)稅務機關發現的納稅人其它違反發票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納稅人違反本辦法協議的約定,手工或使用其它非本辦法規定的網絡開票方式填開的。且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將對已領用發票納稅人停止開具發票。
第四十六條 建筑業納稅人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項目登記、納稅申報、報送納稅資料(含電子數據)以及稅務機關要求辦理的其它涉稅事項,經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仍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系統全面上線運行后,新開工的工程項目、未完工結算的工程項目,或項目應納稅費未清繳完畢的,均應納入系統的項目管理,并全面取消手工填開《建筑業統一發票》(包括自開和代開)方式。
為確保系統上線運行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對于項目的上線前已申報繳納稅費及已開具的發票(包括自開和稅務機關代開),必須在系統補錄項目上線前的納稅情況和開票情況。
第四十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日內”、“以上”均含本數,“以下”均不含本數。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肇慶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肇慶市地方稅務局建筑業稅源管理辦法(試行)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數據管稅理念,依托現代網絡信息技術,探索完善建筑業和房地產業(以下簡稱“兩業”)稅源控管,全面推廣應用“兩業”稅源控管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我們在總結和借鑒試點單位揭陽市地稅局經驗,廣泛征求基層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肇慶市地方稅務局建筑業稅源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F就起草《辦法》的背景和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起草《辦法》的背景。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舊城改造,城市化步伐的加快,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以及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項目的大力推進,“兩業”在國民經濟中舉足輕重,且“兩業”具有專業性強,經營周期長、財務管理混亂和依法納稅意識薄弱等原因,兩業管理一直是稅收征管的難點,存在較大的管理漏洞。為探索“兩業”稅源控管長效機制,省局2007年底在揭陽市地稅局以“立足揭陽,面向全省”的工作原則啟動“兩業” 稅源控管系統試點開發工作,目前,該系統已在揭陽全市全面應用,運行順利,取得了良好的管理和社會效果,上半年揭陽市局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稅收分別增長78.63%和43.09%,其中“兩業”營業稅分別增長65.79%和55.46%,占營業稅增收總額的88%,占稅收增收總額的30.5%,有效地彌補了經濟危機帶來的稅收減收缺口。實現“關聯登記,信息共享,全程控管,一體管理”的目標,從而實現對“兩業”的科學化、精細化、規范化管理。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章五十一條。
(一) (一)明確了以建筑業納稅義務人(包括扣繳義務人、代征
單位,以下簡稱“納稅人”)承建的工程項目為管理對象,運用項目登記、網絡開票、數據分析等控管手段,通過互聯網采集工程項目的各項信息,以及政府相關部門的第三方信息,根據系統分析情況,采取相應征管措施,實現對建筑業稅源的全程控管的一種稅收管理模式。
(二)明確了建筑業稅源管理的指導原則。
根據數據管稅的理念,以系統為依托,實現對建筑業稅源的全程控管;為構建管理、分析、評估、稽查的良性互動長效機制提供數據支持;確保應納稅款及時足額征收入庫。
(四) (三)明確了納稅人認定、項目登記管理、項目發票管理、
納稅申報管理、項目應納稅費清繳、政府相關部門涉稅信息的采集、數據分析與納稅評估、違章處罰管理等有關內容。以項目為基本登記單元,以項目開發經營流程為鏈條,依托現代信息技術連鎖采集納稅人項目開發經營信息,應用一體化管理思路,采集第三方涉稅信息為參照,以納稅評估為主要工作方式,對各類項目申報納稅情況實施全程管理,全面強化建筑業稅源控管,實現“關聯登記、信息共享、全程控管、一體管理”的目標,最終實現對建筑業的科學化、專業化、精細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