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10〕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現就銷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屬于《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動物類“其他動物組織”,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產過程屬于農業生產,納稅人銷售自產人工合成牛胚胎應免征增值稅。
現就銷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屬于《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動物類“其他動物組織”,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產過程屬于農業生產,納稅人銷售自產人工合成牛胚胎應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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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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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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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