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
2017年第3號
肇慶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調整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契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市契稅納稅期限調整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契稅稅款繳納期限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肇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肇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肇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解讀
肇慶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