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7〕422號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中儲糧總公司明確臨儲糧拍賣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事宜的請示》(內國稅發〔2017〕71號)收悉。由于部分國家臨儲糧的拍賣成交價格低于庫存成本,承擔國家臨儲糧任務并直接承貸貸款的非中儲糧直屬企業,實際收到的貨款小于庫存成本,無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5〕448號)的規定,按庫存成本金額給中儲糧直屬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鑒于以上情況,現就納稅人銷售國家臨儲糧(含大豆,下同)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對于低于庫存成本銷售的國家臨儲糧,非中儲糧直屬企業應按照成交金額向中儲糧直屬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對于高于(或等于)庫存成本銷售的國家臨儲糧,非中儲糧直屬企業應按照庫存成本金額向中儲糧直屬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中儲糧直屬企業應按照國家臨儲糧的成交金額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本批復規定執行。自本批復發布之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5〕448號)同時廢止。
特此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0月9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