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稅務局(分局):
為強化行業稅收征管,防止稅收收入滑坡,市局決定對全市汽車、摩托車銷售行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進行規范,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征收方式問題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帳務健全并能正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能真實反映企業盈虧情況的小規模納稅人的汽車、摩托車銷售法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業戶一律實行查帳征收;對帳務不健全,不能準確、真實反映企業經營情況的小規模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業戶一律實行核定征收。
二、關于帶(預)征率問題
1.對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的法人企業統一對汽車摩托車銷售企業按0.4%預征率按月預征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其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按實征收。
2.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法人企業(包括汽車銷售企業的摩托車銷售企業)統一按0.3%帶征率按月核實征收企業所得稅;其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按0.2%帶征率按月核實計算個人所得稅,并由所在企業落實代扣代繳。
3.對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業戶(包括汽車、摩托車銷售業戶)按0.4%預征率按月核實預征個人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
4.實行核實征收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業戶(包括汽車、摩托車銷售業戶)按0.5%帶征率按月核實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幾點要求
1.對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在次年2月15日前對其所得稅年度申報進行認真審核,申報期結束之后對稅負達不到預征率標準且審核過程發現有重大不合理因素而又難以查實的要在規劃匯繳檢查之前確定并在事后組織評稅;對經審核稅負達到預征率標準的則實行查實征收;對經審核稅負雖然達不到預征率標準但確實有特別原因的個別企業由縣級局組織重點檢查后將情況呈報市局同意后方可實行查實征收。
2.要切實加強對企業各月申報營業收入工作的輔導,防止出現瞞報、漏報、調節收入現象,對出現上述問題的要及時給予審核、調整申報額,對申報額異常的交稽查部門組織稅務檢查,從嚴處理。
3.要明確 “應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適應稅率”、“預征”、“帶征”、“核實”等概念的內涵和掌握所得稅計算方法(具體計算方法見附件說明)。
4.要加強與國稅、車管部門的聯系,建立信息網絡共享機制,實行有效控管。
5.要加強對汽車銷售行業配套維修項目、代辦業務、售后服務收費項目、銷售加價或折讓的清理檢查,有效防止稅源流失。
6.各單位要對門前征收人員和稅務管理員進行業務培訓,使其能正確進行機外計算和電腦操作。
四、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執行。市局在此之前制訂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有抵觸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2005年8月1日之前各地按3.0軟件系統設定的帶征率征收或設定的預征方式預征的不再改動,但年終對查帳企業的所得稅年度申報進行審核的稅負衡量標準要按本通知規定的預征率標準執行。